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火灾事故,规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加强资源整合,健全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群众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乌兰察布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的适用范围为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森林、草原火灾,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旗县市区属地责任,根据火灾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程序,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部门常态化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排查整改、清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4)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始终将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安全和保障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运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技战术手段,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
依据人员伤亡、受灾户数、直接经济损失,将火灾事故划分为4个等级(本预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受灾10户以下,3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其中,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为轻微火灾。
(2)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或者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0户以上,或者3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6 火警分级
(1)一级(绿色):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较小的普通建筑火警,燃烧面积在200㎡以内的普通建筑火警;带电设备/线路、单体汽车、其他类火警。
(2)二级(蓝色):有3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较大的普通建筑火警,燃烧面积在200㎡以上800㎡以下且无发展蔓延趋势的普通建筑火警;燃烧面积在300㎡以下且无发展蔓延趋势、可以迅速控制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到场后现场指挥员判定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无法控制的火警。
(3)三级(黄色):有3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在800㎡以上1500㎡以内的普通建筑火警;燃烧面积在300㎡以上800㎡以下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辖区较大要害目标、大型交通工具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火警等;到场后现场指挥员判定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无法控制的火警。
(4)四级(橙色):有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在1500㎡以上2500㎡以下的普通建筑火警;燃烧面积在1000㎡以上2000㎡以下、其他地区发生燃烧面积在800㎡以上1500㎡以下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现场存在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火警;到场后现场指挥员判定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无法控制的火警。
(5)五级(红色):有30人以上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在2000㎡以上的普通建筑火警;燃烧面积在1500㎡以上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随时可能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警;到场后现场指挥员判定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无法控制的火警。
1.7 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遵循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将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
(1)Ⅰ级属地响应:接到一级、二级火警报告时,启动火灾事故Ⅰ级响应,由起火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处置,属地消防、公安、应急、卫健等部门同步出动,市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保持待命,视需求调配特种装备远程支援。
(2)Ⅱ级市级专项响应:接到三级火警报告时,立即启动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统一调度全市消防、工程、医疗、运输等资源,全体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到岗协同处置。
(3)Ⅲ级市级全域响应:接到四级、五级火警报告时,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域处置工作,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区应急、消防主管部门,申请跨盟市重型装备、专业救援队伍支援,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专项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气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乌兰察布军分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乌兰察布支队、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乌兰察布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兰察布监管分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供电分公司、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集宁车站、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及涉及的相关部门、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2.1.1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落实市委、市政府应急处置指令,统筹全市较大火灾现场作战部署;重大、特别重大火情,申请启动自治区级预案,在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全域救援行动。
(2)统一调度全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类专职消防救援力量、企业微型消防站、农牧区志愿消防队伍,统筹救援车辆、灭火剂、防护装备、工程机械跨旗县调配。
(3)协调军分区、武警、民兵应急分队投入人员转移、现场封控、物资转运等辅助救援工作。
(4)规范火情信息上报流程,按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报送处置动态;统一对外发布火情、伤亡、财产损失权威信息;统筹灾后群众安置、保险理赔、环境修复工作。
2.1.2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运行,24小时接收、研判全市火情报警,提出灭火应急救援对策建议;牵头制定现场灭火救援方案;组建灭火救援专业人才库;加强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按规定向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市人民政府上报火灾事故信息;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2)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挥部负责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调派。
(3)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火灾事故防范新闻宣传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协调、指导火灾事故防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4)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火灾事故相关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人员疏散通道管控;实施周边道路交通临时管制;查处火灾现场造谣、扰乱救援秩序违法行为;配合消防部门封闭保护事故现场。
(6)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按照“先行救助”有关规定及时实施救助。
(7)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规定,负责全力筹措资金,为灭火救援现场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时监测火场烟气、污水、危化泄漏污染物;测算污染扩散范围,出具污染物消杀、水体土壤治理方案;全程跟踪灾后环境修复工作。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事发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取起火区域供水管网、燃气管道图纸,第一时间组织关阀断源;指导事发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指挥部要求调配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打通救援通道、清理坍塌废墟,破除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客运、货运车辆调派,保障救援人员、重型装备、生活物资快速投送。
(11)市商务局:负责统筹调度粮油、饮用水、保暖物资、燃油等应急物资,在火情发生后做好保障工作。
(1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告被救者信息情况;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13)市气象局:负责火灾现场气象监测预报工作,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1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乌兰察布军分区:根据市人民政府通知要求,组织调度驻市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参与人员转移、物资搬运、现场外围封控。
(15)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乌兰察布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参与事故救援,组织队伍积极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秩序。
(16)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乌兰察布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确保现场通信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1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兰察布监管分局:协调、指导、督促保险机构进行火灾事故现场勘查及遇难、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18)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供电分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及时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9)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集宁车站:紧急协调协助航空、铁路运力,对灭火救援所需队伍、装备和物资进行紧急调运。
(20)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指挥部要求,做好火灾处置中的相关工作。
2.1.3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任务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做好上传下达、跨单位协调联络。
(2)负责汇总全市火情报警、处置进展、人员伤亡数据,形成研判材料供指挥部决策。
(3)常态化对接各成员单位,督促落实消防物资储备、救援队伍24小时备勤。
(4)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撰写救援复盘评估报告。
(5)具体负责编制、评估、修订《乌兰察布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6)完成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火情档案归档、宣传材料制作等其他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灭火救援的前线指挥力量。总指挥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结合乌兰察布地域救援实际,设置10个专项工作组。
(1)灭火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统一调配全市灭火救援力量,负责组织专家组研判火情,拟定火灾扑救行动方案,划分灭火救援区域,部署灭火救援力量,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2)现场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乌兰察布市军分区、武警乌兰察布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等作为成员单位,负责维护现场主要道路、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确保参战各单位力量及时、迅速、安全到达现场;在事故区域内设置警戒线,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现场正常秩序,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负责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并及时转送到医院救治。
(4)专家技术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和技术人员积极响应现场指挥部命令,对现场险情、灾情和突发事件的性质进行全面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措施。
(5)调度协调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管理局等作为成员单位,配合做好事故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项工作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和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6)环境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气象局等相关单位配合,负责开展事故发生地的环境、气象监测和后期处置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为成员单位,负责舆情监测、现场采访和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8)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事故灾害发生单位作为成员单位,负责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所需的大型机械、灭火剂、燃料的供应、调运和现场维修,以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9)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启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预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根据人员伤亡及火灾损失等情况,初步评估火灾等级,提请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善后工作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它社会保障单位参与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各部门职能做好火灾事故中受伤、死亡人员及受灾群众的妥善安置、事后处理及社会救助等工作。
2.3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县(市、区)参照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运作模式,成立本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核生化、新能源等各领域专业人才库。由消防救援支队确定灭火领域专家名单,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防火领域专家名单,卫生健康委确定医疗领域专家名单,乌兰察布供电分公司确定电气领域专家名单,应急管理局从全市各危化企业确定核生化、新能源、石油、化工等专家名单,由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后,上报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成立专家组,为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救援
3.1 风险防控
(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部门应定期对本区域、行业领域开展火灾风险研判,结合产业结构、行业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分析消防安全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制定加强和改进措施。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部门应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强化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九小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控,深入开展电气焊违规动火作业、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电气线路隐患排查以及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行动,提升本质消防安全水平。
(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培训,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火灾基本应对知识和火灾扑救事迹;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消防物联网建设,强化科技赋能,通过城市治安防控、道路交通、社会图像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实现对火灾的精准监测预警。
(2)消防救援部门要通过119报警电话多种渠道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事故的报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及时将110接处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通报本级消防救援部门。
(3)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部门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瞒报火警。
3.2.2 预警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结合季节气候特点、天气变化,根据本地区火灾发生规律,重点围绕冬季取暖、春季风干、夏季用电高峰、节假日人流密集等关键时段,定期开展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梳理火灾风险点和防控重点。对高温、大风、干燥等火灾高风险天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宣传、网格推送、上门提醒等多种方式,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强化防范措施,严格火源管控,加强巡查值守,切实降低火灾发生概率。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消防救援部门119指挥中心、接警室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规范接警处置流程,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核实起火时间、地点、单位、着火物质、火势范围及人员伤亡等信息,第一时间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并根据火灾等级和处置进展,向上级消防救援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步向本级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以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信息报送相关规定报告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直至处置完毕。信息报告内容需全面准确,重点包括火灾基本情况、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及需要支援的事项等,严禁迟报、漏报、瞒报。
3.3.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按照分级处置原则,接到一级、二级火警报告时,事发地旗县(市、区)应急、消防、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任务组织实施,迅速调集本地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火灾扑救,控制火势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同步按规定将火灾情况和处置进展上报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接到三级以上火警报告时,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通知各成员单位,迅速调集市级救援力量、物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本系统应急行动方案,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协同开展灭火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工作,形成处置合力,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推进。
3.3.3 指挥协调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承担现场具体指挥职责,实时向本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情况,重大处置决策及时请示报批。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服从现场指挥部调度,主动配合开展工作;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任务分配,协同开展处置工作,确保指挥有序、行动统一。
3.3.4 处置措施
(1)火灾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调派辖区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处置,现场指挥员初步掌握灾害事故范围、危害程度、毗邻情况、道路水源等情况。根据火灾事故等级上报旗县(市、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2)旗县(市、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火灾等级和现场实际,启动本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调派社会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到场协助处置。针对三级以上警情,及时向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在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到场前,统一调度各增援力量。
(3)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结合乌兰察布市地域特点、救援装备配置、道路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组织跨旗县(市、区)增援力量的调集和指挥,明确增援路线、任务分工和联络方式,确保增援力量快速到位、高效协同。跨旗县(市、区)增援力量须服从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按照指令开展处置工作。
(4)现场指挥部在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火灾现场实际,制定火灾事故处置方案,合理调配救援力量和装备,精准实施处置措施,严防发生次生灾害,确保处置工作科学高效、安全有序。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发布火灾处置进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引导社会舆论平稳有序。
新闻媒体记者应当经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进入火灾事故现场拍摄采访,并按要求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自觉维护现场处置秩序。严格服从现场指挥,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不得擅自发布未经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的信息,同时,安排专人实时监测舆情动态,及时澄清不实信息,严防舆情炒作,维护社会稳定。
3.3.6 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经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研判确定后,终止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做好以下工作:
(1)下达撤离命令,加强撤离中的指挥与协调,督导应急工作队伍安全有序撤离。
(2)视情况派专人留守,负责指导事发单位所在地做好后续工作。
(3)队伍撤离后,应急工作组应当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4)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做好相关设施的恢复及治理工作。
4 事后处置
4.1 现场清理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火场保护和现场警戒工作,设置警戒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维护现场秩序,为火灾处置和事故调查创造良好条件。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属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供气、供电等相关部门,联合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及时开展现场清理工作,重点做好废墟清运、环境消杀、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快速恢复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4.2 事故调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后,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调查组成员单位,明确调查组各小组职责和分工。调查组负责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灾害成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核定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4.3 总结评估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及各相关成员单位,全面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总结评估,系统复盘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薄弱环节,深入分析火灾防控、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处置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形成完整的总结评估报告,为预案修订、能力提升提供依据。
4.4 安置与补偿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火灾损失情况和受灾群众实际需求,妥善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合理调配生活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步推进灾后重建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受灾群众住房、生活等实际困难。按规定及时对参加火灾扑救的伤亡人员开展抚恤和理赔工作,做好家属安抚工作,依法保障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合法权益。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火灾救援实战需求,持续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机制,强化实战化训练,提升队伍处置复杂火灾的能力。鼓励重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建立健全联动处置机制,定期开展联演联训,形成“专业队伍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多元化救援队伍体系,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坚实力量保障。
5.2 经费保障
严格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结合火灾事故等级,实行分级经费保障机制,市本级、旗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经费,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严格规范经费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高效。各旗县(市、区)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实际需求,建立健全战勤保障体系,加大对灭火救援装备、灭火剂、个人防护装备、训练设施等的经费投入,持续提升应急保障硬实力。
5.3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火灾救援指令后,立即启动交通保障预案,实时通报救援道路通行情况,安排专人引导救援车辆通行,开辟应急绿色通道,对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及时清理道路障碍,保障救援通道畅通。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调集全市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优先保障灭火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需求,合理规划运输路线,确保救援力量和物资快速投送到位。
5.4 通信保障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工作,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救援现场内部通信畅通、指挥指令直达一线。其他参与灭火救援的力量,自行负责本单位内部通信保障;当火灾造成公用通信网络阻断时,通信管理办公室立即组织协调各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通过应急组网、卫星通信等方式,快速恢复现场通信,保障指挥调度和信息传递畅通。
5.5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火灾医疗救援预案,储备充足的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装备,组建专业医疗救援队伍,明确救援流程和分工。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火灾现场需求,医疗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伤员急救、转运分流等工作,同步做好现场防疫、消毒处置。
5.6 其他保障
其他保障由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生活保障、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机制,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做好参战救援人员的食宿、饮水、保暖、防暑等生活保障,全力保障救援工作持续开展;根据处置需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6 监督管理
6.1 实战演练
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火灾事故综合实战演练制度,结合本地区火灾发生总量、事故类别、重大危险源分布和火灾风险隐患特点,科学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演练过程中注重检验预案可行性、磨合联动机制、提升协同处置能力,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复盘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性优化预案、完善处置流程,不断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6.2 宣传和培训
(1)市、旗县(市、区)政府、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社区等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自身消防工作的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的消防法治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2)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以及短视频、公众号等网络新媒体传播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火灾报警、初期处置、避险自救等火灾事故基本应对知识,深度挖掘、宣传报道火灾扑救先进典型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消防、参与消防的浓厚氛围。
(3)结合消防宣传月活动,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企业、进牧区、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面向各类社会群体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与应急避险技能,全面提升广大群众火灾自救互救能力。
6.3 工作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 工作奖励
火情处置、日常防火工作中主动担当、救援成效突出、隐患排查成效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6.3.2 责任追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依规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
(1)日常防火履职缺位,重大火灾隐患长期不整改引发火灾。
(2)火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延误最佳救援时机。
(3)应急响应期间推诿扯皮、拒不服从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调度,造成灾情扩大。
(4)处置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额外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7 附则
7.1 预案修订
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自治区、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上位预案发生调整的。
(2)市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行业管理职责出现重大改革的。
(3)全市火灾风险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
(4)实战救援、综合演练中暴露预案结构性缺陷,需大幅调整处置流程的。
(5)市人民政府、上级应急部门提出专项修订要求的。
7.2 预案实施与解释
本预案自正式印发之日起生效执行;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条款适用疑问,由乌兰察布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统一解释。
各旗县(市、区)参照本预案编制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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