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6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地震应急预案
(2026年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 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标准
3.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3.4 响应启动程序
3.5 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3.6 社会动员机制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指挥与协调
5.1 应对和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5.2 处置较大地震灾害
5.3 处置一般地震灾害
6 应急响应措施
6.1 搜救人员
6.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6.3 安置受灾群众
6.4 抢修基础设施
6.5 加强现场监测
6.6 防御次生灾害
6.7 维护社会治安
6.8 开展社会动员
6.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6.10 发布信息
6.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6.12 应急结束
7 恢复重建
7.1 调查评估
7.2 恢复重建规划
7.3 恢复重建实施
8 地震应急保障
8.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8.2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8.3 应急队伍保障
8.4 群众安全保障
8.5 物资与资金保障
8.6 基础设施保障
8.7 指挥平台保障
8.8 避难场所保障
8.9 交通后勤保障
8.10 宣传保障
9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9.1 强有感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9.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9.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9.4 应对国内、毗邻震灾
9.5 临震应急响应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10.4 预案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市两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全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和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市相邻地区对乌兰察布市有影响的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网、断电、断路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物资、快速发布信息。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能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是地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 指挥机构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2.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 指 挥 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乌兰察布军分区副司令员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市消防救援局局长
武警乌兰察布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银保监分局、集宁海关、乌兰察布军分区、武警乌兰察布支队、市消防救援局、共青团乌兰察布市委员会、市红十字会、乌兰察布市供电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通信管理办公室、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集宁车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和企业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2.3 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西街4号,值班电话:0474-4852039),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在重要部门设立分指挥所。视灾情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技术保障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外事协调组、宣传报道组、危化化学品与矿山救援指导等工作组。根据需要,指挥部可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乌兰察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指挥长进行临时调整;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地震灾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职责:
(1)负责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
(2)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响应级别。
(3)了解掌握震情、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动向。统一把握震情、灾情的宣传报道口径。
(4)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5)决定组织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实施及时、高效的应急救援。
(6)决定调动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7)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8)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组织等参加抢险救灾。
(9)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0)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自治区级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11)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其它任务。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发生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当地抗震救灾。
2.2.4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为有效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设立文电会议组、综合协调组、信息汇总组、督办落实组、专家会商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地震动态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领导,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处理其他涉及抗震救灾的有关工作。
(2)负责传达、落实中央、自治区、市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批示,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
(4)负责中央、自治区慰问团和外援人员的有关接待工作。
(5)负责处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标准
根据地震灾害严重程度,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乌兰察布市应急响应对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初判标准:发生在乌兰察布市重点地区7.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乌兰察布市其他地区及邻区特别重大地震。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国家一级响应启动后,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二级初判标准:发生在乌兰察布市重点地区6.5—6.9(含)级地震或发生在乌兰察布市其他地区及邻区7.0级以上地震。本行政区域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二级响应后,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部署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自治区提出处置建议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三级初判标准:发生乌兰察布市重点地区6.0-6.4(含)级地震或发生在乌兰察布市其他地区及邻区6.5以上级地震。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启动三级响应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和内蒙古地震局,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求自治区予以各项专业处置支持。
四级初判标准:发生乌兰察布市重点地区5.0-5.9(含)级以下地震或发生在乌兰察布市其他地区及邻区6.0以上级地震。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四级响应并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协助下,由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和需要,帮助受灾地区予以各项专业处置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本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重点地区包括各市县中心城区,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区域内常住人口平均密度≥200人/平方公里的区域。
3.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等单位根据地震灾害初判标准、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地震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3.4 响应启动程序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地震应急一级、二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快速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同时,由市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内蒙古地震局。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其中,一级响应启动后,接受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领导和部署;二级响应启动后,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并按规定上报。
3.5 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震情,并由地震灾区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及时收集灾情、社情,对收集的情况进行分析预判后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灾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信息经核定后,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确保信息权威一致。
3.6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援、支援灾区、恢复家园等应急处置。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收集和整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根据自治区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提出乌兰察布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协调各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群测群防工作。对前兆观测数据和宏微观异常现象进行会商研判,形成会商意见及时上报,为市人民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厅、内蒙古地震局等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铁路、电力、水利、住建、工信、自然资源、教育、卫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若发现在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身份。确认属实要报告市外事办、市委统战部,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和民政局。市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协助上级部门联络受灾人员国家和地区。
5 指挥与协调
5.1 应对和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一级、二级响应启动后,分别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助开展先期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快速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市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和内蒙古地震局。
5.1.1 灾区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灾区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1)灾区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先行开展自救互救,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搜救被掩埋人员,疏散并组织群众临时转移至安全地方。
(2)灾区所在地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对主要交通路段实行交通管制,派出力量支援受灾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维持社会治安稳定,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沟通联系。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涉及水、电、气、油、矿山、水库、危险品、地质灾害、火灾、气象等有关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自动启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抗震救灾行动。
5.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救援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必要时上报国务院,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自治区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指定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危险化学品与矿山救援指导等工作组负责人,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指挥长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2)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由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3)指挥部各现场工作组及相关工作人员1小时内完成集结准备,随后立即出发赶赴灾区。
(4)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乌兰察布军分区和武警乌兰察布支队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5)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6)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7)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8)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9)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10)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
(11)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2)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3)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4)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区内外舆论。
(15)应急期间,加强信息互通。各工作组每天定时向指挥部报送当日救灾工作情况,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或间接的向各工作组传达上级指示和最新部署。
(16)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安排部署。
(2)根据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外来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协助完成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代的其它工作任务。
5.2 处置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响应。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协助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求自治区予以各项专业处置支持。
5.2.1 灾区先期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1)灾区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党员、群众先行开展自救互救、组织群众临时转移至安全的地方。
(2)灾区所在地旗县(市、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对主要交通路段实行交通管制;派出力量支援受灾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维持社会治安稳定,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沟通联系。
5.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应急处置
市人民政府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危险化学品与矿山救援指导等工作组负责人,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常务副指挥长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2)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常务副指挥长布置抗震救灾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组成各自工作组,由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3)赶赴灾区的工作组1小时内完成集结准备,随后立即出发赶赴灾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乌兰察布军分区和武警乌兰察布支队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5)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6)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7)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8)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9)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10)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
(11)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2)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3)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4)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区内外舆论。
(15)应急期间,加强信息互通。各工作组每天定时向指挥部报送当日救灾工作情况,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或间接的向各工作组传达上级指示和最新部署。
(16)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安排部署。
(2)根据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外来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协助完成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代的其它工作任务。
5.3 处置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四级响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在自治区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协助下,由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旗县(市、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指导发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带领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地震应急工作。按照预案指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动员本地军队、武警、人武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多方救灾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着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安置受灾群众、交通疏导、次生灾害排查、信息报送等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提出支援要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派出救援人员和物资,需自治区级支援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持。
6 应急响应措施
各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6.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交通、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6.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6.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6.5 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矿山、尾矿库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供电、供气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8 开展社会动员
由共青团乌兰察布市委员会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6.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6.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6.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灾区调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功能,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 恢复重建
7.1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当配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较大地震和一般地震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7.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指导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
7.3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灾区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和监督。
8 地震应急保障
8.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8.2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制定政府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8.3 应急队伍保障
乌兰察布市消防救援局、乌兰察布军分区、武警乌兰察布支队,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
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应在灾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8.4 群众安全保障
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指导工作。
8.5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旗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对达到市级以上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支持。
8.6 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建设,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铁路、公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7 指挥平台保障
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下,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8 避难场所保障
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充分考虑冬季极寒条件,配备必要的防寒保暖措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9 交通后勤保障
地震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抗震救灾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机场,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市公安局、武警乌兰察布支队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8.10 宣传保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委宣传部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手段,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加强舆情收集处置,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精神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9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9.1 强有感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对全市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各类发电站、重点企业、工农业基地等重要设施及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强有感地震事件,按区域划分为:
(1)辖区内发生地震造成辖区内其它区域有感地震事件。
(2)附近地区发生地震造成辖区内强有感地震事件。
市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督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市人民政府和震中所在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和处置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辖区内其它有感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情调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排查次生灾害,密切关注震情并随时报告;做好支援邻区的各项应急工作准备。
9.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当市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要和网信、公安、媒体以及通讯运营商配合,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并将情况报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人民政府和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9.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乌兰察布市区域内出现火山喷发或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市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内蒙古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派出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需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支援。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9.4 应对国内、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并对乌兰察布市境内造成较大影响和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并积极支援周边省、盟市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9.5 临震应急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短期或临震预报后,市人民政府和预报区域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9.5.1 临震应急管理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9.5.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1)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异常信息,加密地震趋势研判,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快速沟通渠道。
2、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3、可能产生次生灾害(危化品、油气等)的企业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转移等防护措施。
4、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保障应急指挥通信需要,尽力保障群众通信需求。
5、乌兰察布军分区、市消防救援局、武警乌兰察布支队等单位和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抢险救援队伍应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乌兰察布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地部队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外事办(商务局)、市住建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加强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
8、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地震预报区所在地区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2)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预报区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采取以下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2、强化群测群防工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应广泛发动群众,收集各种地震异常情况。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内蒙古地震局报告。在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应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3、在依法发布临震预报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部署本辖区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治安。
10 附 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级、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商场,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预案报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乌兰察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22〕63号)同时废止。
附件:乌兰察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
乌兰察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乌兰察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2个专门工作组,分工负责相关抗震救灾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人民政府办公室、乌兰察布军分区、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各有关部门单位间,灾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间,灾区和非灾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间的协调工作。负责灾害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处理和报送工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负责抗震救灾工作数据的收集统计等工作;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会议、活动。
乌兰察布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市人民政府与战区和对灾区进行救灾支援的各支援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市内进行支援的市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技术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科技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大数据管理局和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趋势研判工作;协调军地各方资源开展震后数据服务支撑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区(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市(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预警、震情跟踪与分析研判,实时共享震情信息,提出地震应急响应初步等级建议和震情研判意见;协助开展地震灾情收集和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军地各方资源开展震后数据服务支撑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积极引导科研院所、高校等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防震减灾等领域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为灾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量数据和支撑;负责震后应急测绘工作,及时获取震区卫星遥感影像及中低空航空影像,对地震引发的次生衍生地质灾害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地震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受污染水源及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协同相关部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模式,按照业务部门数据共享需求清单,整合共享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公共数据支持抗震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三、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健委、林草局、团委,乌兰察布军分区、武警乌兰察布支队、市消防救援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地方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卫健委,乌兰察布军分区、武警乌兰察布支队、乌兰察布市消防救援局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市团委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市外救援队伍,协同开展搜救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等部门单位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负责针对各类次生衍生自然灾害进行抢险处置工作。
四、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民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外事办(商务局)、红十字会及市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负责制定、公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指导受灾旗县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临时(过渡)安置,督促灾区及周边地区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灾区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协调推进临时(过渡)安置点的教学复课工作,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协调有关企业组织货源,保障灾区的生活物资供应;指导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民委负责协同处理震区民族关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群众安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临时(过渡)和永久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及时指导受灾旗县市区疏散、引导受灾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灾区监所单位妥善安置或转移被监管人员,组织开展好相关监管执法工作,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粮食仓储企业做好防震救灾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做好灾区粮食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生活类救灾物资和医疗物资的调出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相关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改委、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下拨中央救灾款物,下拨市救灾款物,指导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工作。
市银保监分局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五、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疾控中心)牵头,市农牧局、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监测和卫生消杀工作;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工作;做好灾区医药耗材等的保障工作;负责区内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市卫健委、发改委、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配医疗应急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做好地震后灾区伤员救治和医疗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灾区的心理援助行动;做好灾后疫情防控和卫生消杀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检测和污染控制;协调区内外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的救治;负责指挥和协调区外医学救援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震后畜禽疫病防控、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供工作,依法依规从严加强监管,维护灾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营秩序。
六、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集宁车站、乌兰察布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指导灾区组织协调运力,按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协助指导开展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做好受灾群众的转运和应急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以及灾区公路抢通保通工作。
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集宁车站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铁路和机场抢险保通工作,对抗震救灾工作必须使用的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和维护;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灾区队伍调动、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三大通信运营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备设施,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乌兰察布市供电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抢修受损设备设施,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七、灾害监测防治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和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协调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指导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对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开展震情会商研判,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应急监测与环境风险防控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抗震加固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对高坝水库加强检查,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对险情组织队伍进行先期抢护;组织开展农村牧区灾区饮用水源工程的检查、监测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大对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八、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武警乌兰察布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必要时组织重要目标临时转移、搬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司法局和武警乌兰察布支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强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重要目标临时转移、搬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九、灾害损失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由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地震烈度调查,组织、协调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市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和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编制地震烈度图并及时发布,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十、外事协调组
由市外事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文旅体局、红十字会和集宁海关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灾区国(境)外人员的临时安置、转移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捐赠款物的对接工作。
市文旅体局、外事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文旅体、外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外事办和集宁海关和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转入手续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外事办负责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区内的搜救行动。
十一、危险化学品与矿山救援指导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和矿山设施等检查、监测、指导,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现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方面地震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方面的地震次生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动全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救援;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协调调动全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救援物资、设施抢险救援。根据危险化学品和矿山发生次生灾害严重程度可请求自治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设备给予支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生产征购,组织协调工业企业救援物资设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园区和矿山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资料,提出应急治理措施,组织相关专家为救援现场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制定防范措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与危险化学品和矿山相关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安全技术指导和保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公安局、外事办、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加强灾区国(境)内外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发布会工作,协调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会同市外事办做好境外记者管理服务工作。
市委网信办、公安局做好舆情监测、加强管控调控。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市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地质灾害防范等领域的科普宣传提示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开设应急广播宣传渠道,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后应对及自救互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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