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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能源 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1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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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00116944316/2026-0001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3-07
文号: 乌政办发〔2026〕6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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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能源 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能源

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为健全本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因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能源供应短缺或中断,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稳定,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等法律及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供应出现严重紧张、短缺或中断,需由市级层面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应急保障工作的情形。

因突发事件直接引发的大面积停电、油气管道中断、能源生产安全事故等,其现场处置工作优先执行《乌兰察布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乌兰察布市油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当事件影响扩大,引发或可能引发多种类能源连锁供应危机,需统筹实施跨品种、跨区域保供协调时,启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供应保障先期处置和应急协调。

(2)预防为主,平急结合。强化能源供需日常监测预警和风险管控,加强能源储备和应急能力建设,推动应急预案演练常态化,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决策科学、指令清晰、行动迅速。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实施调度与管控。

(4)政企协同,社会联动。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应急联动,压实能源企业保供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保供工作,形成合力。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预案,与《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级预案、各相关能源生产经营企业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各能源储备单位动用预案(方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全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并设立能源保障、通信运输、市场秩序、要素保障、宣传及舆情处置、应急处置等应急工作组。(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1)

3 风险分析

(1)自然灾害风险:雨雪冰冻、大风、洪涝、地质灾害等可能损毁电力设施、煤炭运输通道及油气管道。

(2)供需失衡风险:极端天气导致供热、制冷需求激增,或突发事件后集中抢修,可能引发电、煤、气短期供应紧张。

(3)产业链中断风险:上游能源生产、跨区域输送通道因故受阻,影响本市输入性能源的稳定供应。

(4)社会安全风险: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冲击能源设施或影响正常生产运输秩序。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风险监测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能源供应保障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部门联动,与应急管理、气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实现灾害风险信息实时共享,综合研判极端天气、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对能源供应链条的潜在影响。能源企业应当加强对能源生产和供应情况、安全运行状态、能源输送管网、运输通道及重要设施设备的监测。

4.2 预警分级

根据事态发展可能造成的能源紧缺程度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范围,将预警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判别标准详见附件5):

一级(红色):发生能源供应严重紧缺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一级应急响应事件。

二级(橙色):发生能源供应紧缺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二级应急响应事件。

三级(黄色):发生能源供应紧张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三级应急响应事件。

四级(蓝色):发生能源供应趋紧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四级应急响应事件。

4.3 预警信息发布

4.3.1 发布权限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研判核实,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发布,并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备。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旗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研判,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同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4.3.2 发布内容与方式

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及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一般采用公文形式发布,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快捷方式先行通知,事后补发正式文件。

4.3.3 发布范围

预警信息应发送至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重点能源保供企业。当险情可能波及社会面时,应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限供、错峰等预警提示。

4.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强化应急指挥与统筹调度,督促相关部门和能源企业迅速落实各项针对性防控措施,同步组织开展风险排查与隐患治理,全力遏制事态扩大。同时,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和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秩序。

4.5 预警解除

经研判风险消除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供应紧缺程度,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

一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或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

二级响应:应对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

三级响应:应对较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响应并负责指挥,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

四级响应:应对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

5.2 指挥协调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按程序报请自治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初判发生重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事件,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对超出处置能力的应及时请求上级支援。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能源供应紧缺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保障供应应急处置措施。

5.3 应急处置措施

市级层面响应启动后,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针对不同品类能源的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2):

(1)紧急会商与决策:市指挥部立即召集成员单位及重点能源企业举行紧急会议,分析研判本市能源供需缺口与影响范围,制定针对性的保供方案与分级应对策略,明确调度指令并向有关部门发布。

(2)启动应急调度机制:迅速组织能源产供储运紧急调度,全力保障资源向民生、公共事业、医疗、交通等重点领域倾斜,并督导企业在安全前提下稳产增供。

(3)调用储备与区域协同:根据短缺情况,相关储备管理部门按程序落实能源储备和物资调用保障工作;协调本地煤炭应急储备、电力备用负荷、油气储备启动。必要时,报请自治区能源局协调调用自治区级储备,或向周边盟市寻求应急支援。

(4)实施分级用能管控:在紧急状态下依次采取需求侧管理、错峰用能、限制高耗能行业用电等措施;极端情况下,经批准后可对非必需领域实施临时限供或停供,全力确保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等基本用能需求。

(5)稳定市场与价格监管:依法适时启动价格临时干预,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能源市场巡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供应秩序与社会稳定。

(6)强化重点用户保障与供应管制:对因故障停供的重要用户迅速启用应急电源、移动供气等临时保障措施;在发生社会安全事件的区域,可根据需要依法对电力、天然气等能源实施供应管制。紧急状态下,对市内能源企业、储备设施、运输力量实行统一调度指挥。

(7)加快设施抢修与应急建设:组织抢险力量对受损能源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供应;督促能源供应保障项目加快建设,尽快投产,增加供应能力。

5.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沟通汇报,强化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并同步向受影响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信息,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内容一般包括:资源紧缺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已采取的措施等。当用能紧缺情况持续蔓延,向社会民生领域扩散,或直接威胁民生用能时,应当及时通过权威媒体渠道向全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开展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全社会节约用能宣传,及时报道能源保供成效和先进事迹,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管控,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解答社会关注热点。

5.5 响应终止

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能源供应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响应的指挥机构按程序宣布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征用补偿、物资归还、损失评估、秩序恢复等善后工作。

6.2 调查评估

对应急处置工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响应结束后,对应急处置过程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处置评估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6.3恢复重建

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能源供应企业恢复能源正常供应秩序,修缮遭受破坏的能源供应设施,做好受影响群众救助工作。

7 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能源保障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供应保障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充分依靠消防救援队伍和军队相关应急力量参与能源保障供应工作,健全各类应急队伍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形成整体合力。

7.2 运输保障

电网企业和油气管网企业负责电力、油气资源的调配运输,煤炭资源供需双方负责组织保障煤炭运输;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当地能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协调好运力保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协调公路、铁路、民航、城市交通等资源,保障能源、物资及时运送。

7.3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能源)、工信、住建、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针对可能出现供应短缺或影响供应保障的事件进行集中生产调度;能源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应急物资储备和能源预储预置能力建设,强化能源库存监测,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7.4通信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所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人员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必要时,由通信管理部门协调提供应急通信支持,确保指挥调度和信息传递畅通无阻。

7.5经费保障

应急处置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市级应急响应由市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未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由旗县市区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衔接

各旗县市区应当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地区能源保障供应预案;能源生产经营、储备、运输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能源供应保障预案,并与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相关预案相衔接。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应急保障供应演练,至少每3年演练一次,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级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根据处置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8.4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行动不力、失职失责造成损失,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信息,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5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各类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措施

            3.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响应流程图

            4.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体系

            5.乌兰察布市能源供应紧缺征兆判别参考标准

附件1

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能源

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一)市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能源局局长

                    市住建局局长

                    市外事办(商务局)主任(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林草局、文旅体局、通信管理办公室、融媒体中心、气象局、乌兰察布市消防救援局、乌兰察布军分区、武警乌兰察布支队、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北京管道有限公司内蒙古输油气分公司乌兰察布作业区、内蒙古西部天然气管道运行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输站和旗下营分输站、乌兰察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供电公司、乌兰察布市能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能源保障供应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协调各部门完成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承担全市能源供应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和协调保障工作,协调解决能源供应中的重大问题;研判能源供应形势,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厅局、市人民政府报告能源供应情况,针对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组织实施市级层面应对措施,指导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盟市,增强跨市能源互济保障能力;指导有关旗县指挥部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以及启动、终止预案。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能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主要职责:传达市指挥部能源保障供应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指挥部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单位报送相关情况;收集、监测、研判能源供应形势,对接民生和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储备动用、运输保障等能源供应保障相关工作;牵头负责市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等工作。

三、市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能源保障组、通信运输组、市场秩序组、要素保障组、宣传及舆情处置组、应急处置组

6个专业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能源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住建局、外事办(商务局)、应急管理局、乌兰察布供电公司,相关煤炭储备、成品油销售、油气长输管道和发电企业。

主要职责:监测能源运行情况、开展能源供需对接,制定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处置措施,组织落实供应保障所需资源,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开展应对工作。

(二)通信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通信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能源产品及重要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提出运输调度方案,必要时开展交通状况监测、实施交通疏导和管控,保障保供资源的及时运送。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三)市场秩序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公安局、外事办(商务局)。

主要职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供需状况,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对市场流通进行必要管控,依据职责分工开展能源市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四)要素保障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林草局、文旅体局、气象局。

主要职责:落实矿产品储备政策,依职责协调落实做好环境、气象、地理信息等保障支撑服务;为保供能源建设项目提供要素保障。

(五)宣传及舆情处置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安排组织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监测处置等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六) 应急处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公安局、民政局,乌兰察布市消防救援局、武警乌兰察布支队、乌兰察布军分区,有关能源企业。

主要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各类应急队伍,统筹衔接消防、武警部队参与能源供应保障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受影响能源企业对发生故障、影响供应的相关设施进行应急抢修;依指令加强重要能源设施、重点单位安全警戒、防范,开展社会治安管理;开展必要的临时救助,必要时协助进行人员转移、供应保障物资运送等抢险救援相关工作。

四、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能源保障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做好能源供应、能源节约等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二)市委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管控等工作,配合做好媒体报道、新闻发布等有关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监测分析全市能源生产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分析研判能源供需形势,了解掌握能源需求;统筹指导全市煤炭、电力、原油、天然气资源的调配;组织全市能源中长期合同签订并督促履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能源企业按照工作分工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四)市工信局:负责指导限供工业企业有序进行产能压减、错峰生产等工作;协调落实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所需物资、装备的生产、供应。

(五)市公安局、武警乌兰察布支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查处、打击扰乱能源供应市场秩序、哄抬能源价格、盗采、偷供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能源运送;维护重点保供单位、重要目标安全。

(六)市民政局:依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工作衔接,对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七)市财政局: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供应保障相关财政政策,为应急行动提供经费支持,负责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八)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文旅体局: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矿产地储备等相关工作,为能源保供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保障。

(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保障。

(十)市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集中供热、城市照明、城市道路、综合管廊等市政设施运行保障工作;完成政府及城燃企业储气能力建设,满足应急调用要求。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煤炭、油气等保供能源产品及保供设备物资的公路运输保障;承担公路运输调度、路网监测、运力组织等工作。

(十二)市水利局:负责水库安全运行监管;为保供能源建设项目做好必要的用水保障。

(十三)市外事办(商务局):依法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行政审批工作等成品油领域供应保障相关工作。

(十四)市国资委:协调市属能源、交通等国有企业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十五)市应急管理局、乌兰察布消防救援局、乌兰察布军分区:按照任务分工和职能职责指导能源生产和供应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能源供应保障中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相关受灾人员在应急期、过渡期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转移安置,必要时按照市指挥部指令承担能源供应保障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和维护煤炭、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组织实施煤炭、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十七)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公共通信网络保障。

(十八)市融媒体中心:配合做好能源供应保障相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宣传,加强舆论信息引导工作。

(十九)市气象局:承担气象监测、预报工作,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二十)乌兰察布供电公司: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优化电网调度,协调电力供需平衡,及时报告电力运行有关情况;制定电力供应保障方案,优先保障民生、重要负荷电力供应,科学有序安排用电;做好大面积停电应对处置工作,组织电力供应保障和应急抢修队伍,调集设备、物资,对非计划停电电力设施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对非计划停电重要场所、设施采取临时供电保障等工作。

(二十一)发电企业:做好大面积停电应对处置工作,组织电力供应保障和应急抢修队伍,调集应急保障设备、物资,对非计划停机机组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燃料、物资的储备等工作。

(二十二)成品油销售企业: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成品油资源的组织调配、合理管控和调整供应,优先保障民生和重要用户需求,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做好成品油和交通终端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二十三)天然气供应企业: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天然气资源的组织调配,优先保障民生需求,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做好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二十四)有关油气管道企业: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所辖油气管道运行调度,组建专业运行保障和抢修队伍,对遭受破坏管道进行抢修恢复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完成赋予的职责任务外,负责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各类能源供应

保障应急处置措施

按照民生优先、有序保障,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组织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一、煤炭供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发电、供暖等民生用煤供需监测,组织煤电企业开展煤炭供需和库存监测分析,及时研判供应缺口,保障民生用煤需求。

(二)优先保障发电、供暖等民生用煤需求;对于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的重要用户用煤需求,经市指挥部批准,给予协调落实煤源,国家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协调供需双方和有关单位及时疏通因极端天气、生态和资源要素制约、生产接续等造成的供应堵点;协调公路、铁路运力,确保运输畅通。

(四)对涉及民生和重要用户的用煤需求实施重点调度,强化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协调周边煤源、紧急运送等保障措施;必要时,采取“先征后补”措施,依法征用有关企业的煤炭、运输车辆等物资,保障煤炭供应,被征用物资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或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五)统筹协调地方可调度煤炭储备、地方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动用和投放;必要时,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程序及时向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申请启用煤炭产能储备、动用自治区煤炭储备,并组织好应急储备释放工作。

(六)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维护市场供应秩序,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违法犯罪行为,适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煤炭价格稳定。

(七)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煤炭市场供求状况信息、保障市场供应的举措和工作进展情况,消除社会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二、电力供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电力供需监测、组织电力企业开展电力供需预测分析,预判供应缺口;按照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节约用电助力的原则保障用电需求。

(二)调集和征用电力应急装备和物资,搭建临时供电设施,对非计划停电的重要用户实施临时应急供电,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三)优化电力电量配置,按照需求侧响应实施细则的流程,组织实施需求侧响应,应对电力供应不足风险。

(四)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序用电方案》组织开展有序用电,保障重要负荷用电,限制不合理用电;必要时,有序组织负荷轮停措施;受到严重威胁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负荷拉闸序位表。

(五)发生大面积停电时,立即启动《乌兰察布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程序组织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并采取措施保障重要负荷用电。

三、成品油供应保障措施

(一)督促油库、加油站加快中转速度,盘活存量资源,对非主干道、边远地区加油站采取限存等措施,增加有效供应。

(二)增加市场投放量,根据成品油供需缺口,督促指导当地国营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增加资源配置和运力保障;根据市场紧缺状况,调整经营方案,增加成品油市场紧缺种类的投放。

(三)实行资源集中调度,除国家统一调配的成品油资源外,优先保障重点保供单位成品油供应;对非重点保供单位用油、社会车辆和加油站实行压减措施。

(四)适时动用市成品油储备,保障重点用油供应;必要时,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动用国家成品油储备,保障供应。

(五)依法严厉打击倒买倒卖、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六)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成品油市场供求状况信息、保障市场供应的举措和工作进展情况,消除社会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七)当发生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时,立即启动《乌兰察布市油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优先保障民生和重要用户用油,尽快恢复成品油正常供应。

四、天然气供应保障措施

(一)督促加气站加快中转速度,盘活存量资源,对非主干道、边远地区加气站采取限存等措施,增加有效供应。

(二)增加市场投放量,根据天然气供需缺口,协调上游供气企业增加资源配置。

(三)对市内天然气流通进行合理管控,确保资源合理调配,按照安全高效、压非保民的保障原则,优先保障民生、公用、重点用户用气,压减调峰用户、可中断用户用气。

(四)适时动用政府储备气,保障民生用气供应。

(五)依法严厉打击倒买倒卖、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六)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燃气市场供求状况信息、保障市场供应的举措和工作进展情况,消除社会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七)当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事件时,立即启动《乌兰察布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应对措施,优先保障民生和重要用户用气,尽快恢复正常供应。

附件3

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

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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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

应急指挥体系

auto

附件5

乌兰察布市能源供应紧缺征兆判别

参考标准

预警指标

预警参考标准

天然气、

成品油

1.一级预警(红色):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设备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成品油、天然气供应失衡特别严重,当日发生(或可能发生)供油、供气缺口占日需求量20%以上时为用油、用气量异常紧张状态,对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2.二级预警(橙色):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设备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成品油、天然气供应失衡严重,当日发生(或可能发生)供油、供气缺口占日需求量10%—20%时为用油、用气量紧张状态,对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产生很大影响。

3.三级预警(黄色):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设备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成品油、天然气供应失衡比较严重,当日发生(或可能发生)供油、供气缺口占日需求5%—10%(不含10%)时为用油、用气量比较紧张状态,对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产生较大影响。

4.四级预警(蓝色):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设备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成品油、天然气供应失衡一般紧张,当日发生(或可能发生)供油、供气缺口占日需求量5%以内时为用油、用气量相对紧张状态,对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产生一定影响。

预警指标

预警参考标准

电煤

1.一级预警(红色):市内统调电厂存在电煤库存3天以下情况,且预计发电企业电煤供应中断时长15天以上时,用煤异常紧张,主力发电机组面临非计划停机,可能造成电网大面积停限电,从而对经济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2.二级预警(橙色):市内统调电厂存在电煤库存5天以下—3天以上情况,且预计发电企业电煤供应中断时长在10天以上—15天以下时,用煤紧张,可能引起主力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机,造成电力供应紧张。

3.三级预警(黄色):市内统调电厂存在电煤库存10天以下—5天以上情况,且预计发电企业电煤供应中断5天以上—10天以下时,用煤较为紧张。

4.四级预警(蓝色):市内统调电厂存在电煤库存15天以下—10天以上情况,且预计发电企业电煤供应中断3天以上—5天以下时,用煤相对紧张。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预警指标

预警参考标准

电力

1.一级预警(红色):造成乌兰察布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二级预警(橙色):造成乌兰察布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旗县市区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3.三级预警(黄色):造成乌兰察布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旗县市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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