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加强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数字〔2024〕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通过采购服务方式实施的信息化项目,以及相关运维服务项目。项目范畴包括: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信息资源库、业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分为建设类项目、采购服务类项目、运维服务类项目。
(一)建设类项目是指新建、续建、升级改造且形成固定资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运维服务类项目管理:
1.总金额不超过原项目投资15%且不超过80万元的升级改造项目;
2.单纯购买办公类设备(如电脑、平板、打印机等)且总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货物采购项目。
(二)采购服务类项目是指通过采购服务方式实施且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运维服务类项目管理:
1.原服务到期,需重复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通用基础服务;
2.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通用基础服务;
3.单纯购买技术支持、通用商业软件且总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服务。
(三)运维服务类项目是指为确保各部门的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稳定、安全、高效、协同运行提供服务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基础环境运维、政务网络和政务云运维、系统运维(包括功能修改性完善、接口开发、性能调优、系统对接)、机柜和通信线路租赁、短信费、数据和网络安全、目录编制、数据治理、资源挂载等。
第四条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统分结合、业务协同、数据赋能、安全可靠的原则。推动构建一体化基础设施支撑体系、一体化政务数据资源体系、一体化公共支撑体系、一体化安全防护体系、一体化政务应用体系、一体化运维体系。
第五条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安局、审计局等部门建立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机制,职责如下:
(一)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务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建立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拟订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和项目验收备案等工作;负责建立统筹协调和推动机制,指导督促各部门规范项目的实施。
市大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对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前置审核;统筹市本级政务信息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共性应用等全局性、基础性、通用性的公共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二)市委网信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监督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统筹、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及电子文件相关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五)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审查。
(六)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对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情况进行审核。
(七)市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项目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政务信息化项目策划、申报、建设管理、绩效管理、初步验收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监督、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入库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编制市政务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直各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市政务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建立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项目单位“即有即报”,原则上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报送,履行入库程序后,纳入项目滚动管理。市直各部门需统筹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全面核查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情况基础上,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请入库。
第八条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政务信息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公共支撑、政务服务、共性应用、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以及整合分级分散业务系统的相关项目。不支持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
(一)可以通过升级改造原有系统满足需求的,不支持新建。
(二)可以共享共用其他系统满足需求的,不支持新建。
(三)无法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的孤立信息系统,不支持新建。
(四)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不支持新建。
(五)已批复新建系统验收后,经评估使用率不高的,自终验之日起,一年内不支持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第九条建设类、采购服务类项目:公共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申请入库;专业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各部门申请入库。
运维服务类项目: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统一运维的,由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申请入库;各部门单独运维的,由各部门申请入库。
对于不具备建设、运维能力的部门,可委托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申请入库。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部门,不支持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入库:
(一)执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力的部门;
(二)在用政务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平台等未迁移上云的部门;
(三)在用政务信息系统未接入市智慧城市运行服务中心的部门;
(四)未清理整合使用率不高、长期停用、不符合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化平台的部门;
(五)政务信息化建设存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增加基层负担的部门。
第十条建设类、采购服务类项目:入库时需提交入库申请文件、项目建设(采购)方案。
运维服务类项目:应在原运维期结束上一年度申请入库。申请前应评估运维需求,合理提出运维项目。入库时需提交入库申请文件、运维方案等材料。
第十一条市大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主要审核内容包括技术可行性、数据共享、云网资源使用、系统整合等方面。市大数据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拟入库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依据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充分考虑财政资金状况,按轻重缓急拟定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是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安排资金的前提和依据。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本级要求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增补计划,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类、采购服务类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已下达年度计划,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提交项目审批申请,并附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按照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出具的前置要件和其他项目相关材料。项目前置要件齐全,且相应文本通过评审、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后,项目审批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程序审批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使用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涉及提级论证的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时,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为提高审批效率,对已下达年度计划的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
(一)总投资8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采购服务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总投资80万元以下的建设、采购服务类项目,审批实施方案。
(二)运维服务类项目,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
(三)对第十四条所列的项目,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单位可编制实施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项目,可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国家、自治区对审批程序有明确要求的项目,按国家、自治区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除涉及新建土建工程和高耗能项目外,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规划选址、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等审批。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资源使用情况、利用现有政务信息化设备资源情况、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情况、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密码应用情况、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等。项目单位应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和数据共享开放长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对特定企业、社会组织进行开放。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密码应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项目审批部门。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参建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参建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框架方案确定后,各参建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报本部门参建项目。市县两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市直部门实行统筹规划和建设,加强与各旗县市区已有项目的衔接。
第二十条除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批的项目外,市直有关部门通过其他渠道建设或采购服务方式实施的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向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费用、经费渠道、数据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
第四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市县一体化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本级统筹建设,实行统一采购,分级签订合同,经费分级负担。
第二十二条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充分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服务支撑体系、密码服务支撑体系、公共应用支撑体系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应以畅通数据共享、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强化数据应用为导向,建设跨地域、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大数据、大平台、大系统。
第二十三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参建部门建立跨部门的共建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明确参建部门的责任义务和建设范围。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进行定期评估。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网络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国家保密标准要求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与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用的软硬件产品应安全可靠。在项目报批阶段,要说明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推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制度执行。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按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类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质保和免费运维期,免费运维期原则上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单位调整,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本级部署,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完善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和进度的。
建设内容调整是指在批复的软硬件清单内进行数量、参数的调整以及新增的建设内容。资金调整是指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的投资调整值中较大者与原批复概算总投资的比值不超过15%,新增的建设内容投资应不超过总投资5%且不超过200万元。由招标采购形成的资金结余不计入上述投资调整范围。
与上述情形不符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三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投资重大损失、工程严重逾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继续实施不能实现预期目标等问题,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做好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保障。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置要件等前期工作的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单位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对第十四条所列的项目,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追加保障。
第五章 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批复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完成初步验收且项目试运行达到稳定状态6个月内,项目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附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初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合格证或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软件测试报告(定制开发类软件)、试运行报告(含用户使用评价)、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审核情况(表)等材料。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项目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运维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督促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产转移至使用单位。
第三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项目单位可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价工作。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一)建设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需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二)采购服务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阶段性总结和服务质量评价。对重大问题,需提交情况说明、专项报告等。
(三)运维服务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运维总结和运维质量评价,按运维单位形成评价报告。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相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根据需要可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把项目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投资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运维管理
第四十二条市本级政务信息系统运维实行分类管理:
(一)非涉密的门户网站、电子政务网络、互联网链路、电子政务云、机房、视频监控、网络安全、密码应用、物联网、AI算法、人工智能通用大模型、通用组件、通用工具、智算算力等共性基础运维由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统一运维。
(二)涉密政务信息系统、部门个性业务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大模型由项目单位自行运维。
第四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运维应与市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四条市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局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同联动,具体包括:
(一)对未按要求完成系统对接互通、数据归集和共享数据资源的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安排运维经费。
(二)对未接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运维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安排运维经费。
(四)停用系统、僵尸系统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六条市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务数据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效益,推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八条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和等级保护测评,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或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违反规定安排运维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项目中涉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各旗县市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乌兰察布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发〔2024〕40号)同时废止。

停止回答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