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承接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承接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内政发〔2025〕22号)要求,为规范有序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承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1571”工程部署,按照“依法依规、维护权益、权责一致、便捷高效”的原则,立足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用地审批质效,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构建严格规范、便捷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为乌兰察布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承接事项
(一)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我市行政辖区内,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用地审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0〕213号)执行,继续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土地征收审批。我市行政辖区内,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查要点及流程
(一)审查要点
依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函》(内自然资函〔2025〕1477号),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建设用地审查。重点审查申报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管控要求;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申报地类和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是否核发不动产权证;是否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是否已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土地征收情形,并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自治区和我市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占用林地、草地和湿地,是否依法完成用林用草和占用湿地审批;是否涉及占用水源地保护区,涉及占用的需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占用的意见;是否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两高”工业项目是否取得市人民政府的评估论证意见和自治区发改委的节能审查意见;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是否依法处理到位;是否涉及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问题。
(二)审核流程
旗县人民政府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期程序完成后,由旗县自然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从旗县政府出具请示文件之日起)完成土地组卷并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市直有关部门涉及完成审核或出具相关意见的,应在收到办理申请手续要件齐全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批次项目用地的审核工作,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查制度,优化审查流程,严格对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审查标准。在土地组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受理旗县报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编写审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核审签运转流程,在收到市自然资源局用地审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工作。
(三)批复流程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批复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城镇村批次用地,批复文件使用市人民政府文头,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批复文号为“乌政土发〔20ⅩⅩ〕ⅩⅩ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和授权市人民政府批复农用地、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的城镇村批次用地,批复文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的文头,加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批复文号为“内政土发〈乌〉〔20ⅩⅩ〕ⅩⅩ号”。批复文件使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文本格式。
四、具体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承接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统筹组织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做好落实,在授权和委托审批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对依权限批准用地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承担具体行政答复、应诉责任。主动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具体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同级各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征收土地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协议签订等工作,确保土地征前程序依法依规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用地报卷材料和相关程序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认真落实相关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做好批后征地信息公开、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和监管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旗县(市、区)用地组卷报批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依法依规履行城镇村批次用地的审查职责,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审查标准、提高审批质效;协调指导旗县自然资源部门完成项目用地组卷、初审,征地信息公开,批后实施等具体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指导旗县(市、区)发改部门核实工业项目是否属于“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四)市工信局。负责指导旗县(市、区)工信部门核实工业项目是否应在属地工业园区范围内。
(五)市林草局。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部门审核项目用地是否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拟占用林地、草地和湿地项目是否符合用林用草和湿地审批条件。
(六)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筹措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补偿资金。
(七)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的,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
(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用地是否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情况进行把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九)市文旅体局。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文旅部门做好项目用地是否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核查工作,并根据文物核查情况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
(十)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对申报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是否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或乡村振兴等产业项目进行审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市司法局。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旗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对批次项目引发的用地行政复议进行答复、行政诉讼进行应诉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旗县、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落实好乌兰察布市重大项目手续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提高土地手续审批质效,保障项目落地用地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定,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用地报批组卷质量进行核实统计,对把关不严、报件质量不高、问题整改不力、瞒报漏报等问题督促各旗县(市、区)及时进行整改;对弄虚作假、违规报批、侵犯群众权益、被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形,将进行通报、约谈、限批;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当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后期若政策变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停止回答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