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对列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重新修订、 废止、宣布失效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乌政发〔2024〕1号)中继续有效、重新修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继续有效70件,修改1件,废止25件,失效20件,重新认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24件。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旗县市区、各市直部门不得再以此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修改目录的文件,起草单位应在2个月内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成修改;认定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作为内部行政文件运行,不再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旗县市区、各市直相关部门要对照本通知,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
1.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xlsx
2.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xlsx
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xlsx
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xlsx
5.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重新认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xlsx
2025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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