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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09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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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00116944316/2025-0003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12-04
文号: 乌政办发〔2025〕44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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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25年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2025年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地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结合乌兰察布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加强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科学决策、充分准备、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周密组织、高效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进行编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乌兰察布市行政管辖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对乌兰察布市构成威胁的管辖区域外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开展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适时请求自治区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不得动用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将森林草原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1.6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国家对森林和草原火灾分别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见附件1、2)。

2主要任务

2.1组织防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灭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总指挥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分管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副市长、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以及相关副秘书长和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相应级别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林场、农牧场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力量防范和协助扑救本辖区的森林草原火灾,火情初期报告、火情联查。

3.2指挥机构任务分工

在市委和政府领导下,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按照部门联动、高效协同、增强合力的总体要求,协调指挥和指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指导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协调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

市林业和草原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早期处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及重点林区、牧区、重点时段的定期气象监测,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提供火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和火灾扑救的人工增雨作业;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森林草原火险监测研究,提供雷电灾害监测预警服务,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气象成因分析工作。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职责规定和《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执行。

3.3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旗县市区界的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导;跨国界、省界、盟市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提请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火场实际,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旗县级扑火队伍执行跨行政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动。解放军、武警等单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障跨区域支援扑火工作顺利开展,必要时,解放军、武警、消防等部门应派联络员到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承办协调联络工作。

3.4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实施科学灭火、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对策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灾后恢复重建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牧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和保障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旗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调出旗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旗县市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自治区调动飞机资源的,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5火险预警响应和信息报告

5.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3)。

5.2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气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蒙汉双语广播、无人机喊话、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旗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同时,旗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乡镇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5.3预警响应

5.3.1蓝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进入四级工作状态。预警地区旗县级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防灭火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集中食宿,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5.3.2黄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三级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状态的基础上,预警地区旗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坚守岗位,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加强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专业扑火队伍靠前驻防,加强航空巡护工作,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

5.3.3橙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二级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状态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预警地区旗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坚守岗位,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专家组成员及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做好参与扑火准备;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

5.3.4红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一级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状态基础上,市、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当地政府及时发布防火戒严令;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5分钟内登车出发。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将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4信息报告

全市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各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严格落实火情信息有关制度。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地等森林草原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的境外火和境内火,并对我市边界或邻国边界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盟市行政(含跨省界)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外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影响,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按任务分工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旗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进行协调指导;预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指导。必要时,由自治区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2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扑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专家支持组等,指导、协助属地前线指挥部开展好组织灭火行动、转移安置人员、救治伤员病员、保护重要目标、维护社会治安、发布火灾信息、清理看守火场、终止应急响应等工作。

6.2.1组织灭火行动

立即就近组织扑火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未能及时控制或扑灭的火灾,组织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申请调配应急救援航空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类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迅速到达指定地点,科学采取扑救措施,严密有序组织行动,遵守火场扑救规则,高效安全控制火头,统筹实现快速合围。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加强生活和医疗保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2.3救治伤员病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实施现场救治,并迅速转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加强药品和医疗器具保障。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管道、重点自然保护地、濒危资源、旅游区等重要目标物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尖兵力量和重型装备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保护重要目标安全。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抬物价、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发布火灾信息

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灭火指挥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发布有关规定,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清理看守火场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终止应急响应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市级层面启动预案等级响应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

7.1四级响应

7.1.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发生1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未发生人员死亡,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距国界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市森林草原资源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急管理局局长审批后,启动四级响应。

   7.1.2响应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反馈,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同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县级需要,协调调动本市所属相邻地区地方专业扑火力量随时准备进行支援。

(3)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应工作。必要时,协调调动驻地消防、武警等应急分队参加火灾扑救。

(4)加强气象监测,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附近天气预报和气象实况服务。

(5)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7.2三级响应

   7.2.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乌兰察布市境内,并对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资源已构成较大威胁。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急管理局局长审批后,启动三级响应。

   7.2.2响应措施

   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应急管理、林业草原、气象、公安、消防、武警支队、军分区、民兵等单位、部门进行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根据需要,由应急管理、林业草原、气象、公安、消防、武警支队、军分区等单位、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工作组,赶赴火灾发生地,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请示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飞机和毗邻盟市专业扑火力量做好跨区域增援准备,参加火灾扑救任务。

(4)气象部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火情,提供火场附近气象站天气实况和火场气象预报;做好火场人工增雨作业准备,根据天气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7.3二级响应

   7.3.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过火面积超过5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发生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乌兰察布市境内,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审批后,启动二级响应。

   7.3.2响应措施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立前线指挥部,并加强以下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根据需要由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武警支队、军分区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火灾发生地,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旗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示和火场发展态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程序协调调动全市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及消防、武警部队、民兵等应急分队实施跨区域支援。

(4)根据需要,请示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飞机和毗邻盟市扑火力量跨区域增援,参加火灾扑救任务。

(5)气象部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火情,提供火场附近气象站、应急加密观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气象预报;做好火场人工增雨作业准备,根据天气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根据旗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示和火场发展态势,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4一级响应

  7.4.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过火面积超过8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发生5人以上死亡,20人以上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乌兰察布市境内,3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土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属地扑火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审批后,及时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根据市政府决定提前启动一级响应。

   7.4.2响应措施

   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率市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气象局、消防支队、武警支队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

(2)协助前线指挥部及时调整扑救方案。

(3)进一步增调各类扑火力量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自治区支援。

(4)根据旗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5)组织通信、电力、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加强航空火情监测,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7.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6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旗县市区及相关单位、部门。

 8综合保障

 8.1运输保障

 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以公路、铁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由市防灭火指挥部协调交通运输、铁路和民航部门提供运输保障以及无人机投递,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联系交通运输、铁路和民航部门具体实施,视情采取多种方式高效运输。

8.2通信与信息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林业草原、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3物资保障

合理布局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分级储备、统筹调拨、类型齐全、调用畅通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当地机具装备和物资保障为主,根据火场扑救需要,逐级开展机具装备和物资支援调用工作。必要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示自治区支援。

8.4资金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扑火储备金制度,保障扑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需要。扑火消耗巨大时,由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紧急筹措必须的资金用于火灾扑救。需要自治区经费支援的由市财政局、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请求。部队动用民兵参加火灾扑救行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5医疗保障

积极构建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与卫生、民政、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的联动保障机制,储备相应的药品和医疗器材,确保伤病员及时就近救治。

9后期处置

9.1火灾评估

旗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对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生态恢复等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

9.2火因火案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火案,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必要时,请示自治区协调森林消防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9.3责任追究

对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和扑救不力,导致发生严重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约谈旗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提请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约谈,提出问题整改清单,跟踪督办。

9.4善后工作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9.5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针对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成功经验等进行总结,进一步提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能力及效率。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9.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附则

10.1预案演练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积极组织推进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演练工作。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修订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报上级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3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3.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及信号颜色

            4.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5.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6.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7.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火灾区域性应急救援队组成与调动原则

            8.应对境外火防控工作专项方案

            9.全市地方现有森林草原防灭火力量基本编成及物资装备配置统计表

            10.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100人以上的。

附件2

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和死亡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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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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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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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扑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政府外事办公室(仅涉外火灾时参加)、财政局、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应急厅及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应急救援组

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政府外事办公室(仅涉外火灾时参加)、公安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乌兰察布分区、武警乌兰察布市支队、乌兰察布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指导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根据火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扑火力量和装备物资支援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驻军、民兵、社会救援力量等参与抢险救援;协调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支援受灾地区;协调指导伤员转运救治、做好伤亡统计及善后工作;指导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组成: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协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组成:由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林业和草原局、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一线指挥机构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基本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

六、交通保障组

组成: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呼铁局集宁站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工作;指导道路抢通抢修。

七、后勤保障组

组成: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乌兰察布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调运火场前线所需食品、装备等物资供应和供电保障。

八、专家支持组

组成:由相关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灾情会商研判、监测预警、隐患排查、灾情调查、灾损评估以及抢险救援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九、灾情评估组

组成: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十、社会治安组

组成:由市公安局、武警乌兰察布支队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宣传报道组

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应急管理局、广播电视台、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7

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火灾区域性

应急救援队组成与调动原则

一、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

根据全市地理位置、森林草原资源分布以及专业扑火队伍布局状况,在全市行政管辖区内执行跨旗县支援扑火时,坚持地方专业扑火队为主,解放军、武警、公安边防等其他部队为辅;联防互助和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从高火险区调集为辅的调动原则。

旗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结合本地区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兵力和防灭火工作需要,科学编制布防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兵力编成和跨区增援力量,并量化布防在重点火险区的森林消草原防灭火队伍种类和兵力数量。

(一)中部区:扑火力量以集宁区、察右前旗地方专业扑火队为主。该区域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主要扑火力量为集宁区、察右前旗的地方专业扑火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第一梯队为集宁区、察右前旗的地方专业扑火队;第二梯队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抽调丰镇市、卓资县、商都县部分地方专业扑火队增援。必要时请示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其他扑火力量增援。

(二)南部区:扑火力量以兴和县、丰镇市地方专业扑火队为主。该区域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主要扑火力量为兴和县、丰镇市的地方专业扑火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第一梯队为兴和县、丰镇市的地方专业扑火队;第二梯队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抽调察右前旗、集宁区、凉城县部分地方专业扑火队增援;必要时请示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其他扑火力量增援。

(三)西南部区:扑火力量以凉城县、卓资县地方专业扑火队为主。该区域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主要扑火力量为凉城县、卓资县的地方专业扑火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第一梯队为凉城县、卓资县的地方专业扑火队;第二梯队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抽调丰镇市、集宁区、察右前旗部分地方专业扑火队增援;必要时请示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呼和浩特市相邻扑火力量增援。

(四)东北部区:扑火力量以商都县、察右后旗、化德县地方专业扑火队为主。该区域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主要扑火力量为商都县、察右后旗、化德县的地方专业扑火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第一梯队为商都县、察右后旗、化德县的地方专业扑火队;第二梯队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抽调集宁区、察右前旗部分地方专业扑火队增援;必要时请示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协调锡盟相邻扑火力量增援。

(五)北部区:扑火力量以四子王旗、察右中旗地方专业扑火队为主。该区域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主要扑火力量为四子王旗、察右中旗的地方专业扑火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第一梯队为四子王旗、察右中旗的地方专业扑火队;第二梯队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抽调集宁区、卓资县部分地方专业扑火队增援;必要时请示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呼和浩特、包头相邻扑火力量增援。

各区域增援梯队顺序可视火险程度和火灾等级进行调整,必要时,请示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森林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增援或请示市委、市政府协调解放军、武警等其他部队作为辅助力量进行增援。

二、扑火队伍火险预警响应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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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应对境外火防控工作专项方案

为切实做好中蒙边境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维护边境地区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以及《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范围

(一)工作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军地联动、科学扑救的原则,合理分配和靠前布防兵力,全面落实防控措施,充分做好堵截扑救准备,一旦发生火灾,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投入重兵、科学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市四子王旗边境堵截和扑救蒙古国的境外火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边境火灾防控

四子王旗要高度重视中蒙边境地区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细化防控措施,严防边境火烧入或烧出边境线。

(一)加强监测预警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要加大中蒙边境沿线森林草原火情的监测力度,充分利用卫星、瞭望、巡护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全时段监测,发布预警信息,掌握工作主动权,做到火情早发现、信息早报告、火灾早处置。

(二)加强隐患排查

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边境沿线重点地段、重点部位、重点单位和边境防火隔离带开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联防联络

按照中蒙签订的“边境防火联防协议”有关规定,边境地区由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定期组织举行联防协调会议,加强沟通、联络与合作。边境地区的防灭火部门要加强边境防火隔离带开设工作的督促、检查、验收和整改,发挥其阻隔效能。

三、合理分配兵力,实施靠前布防

边境地区要合理分配兵力,对重点地段进行重点布防,确保安排的防控力量满足防范、堵截和扑救境外火工作需要,严防境外火烧入我区境内,严防我区内火烧出边境线。

一、启动预案。发生在距国界10公里以内,且对我区森林草原资源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市本级和四子王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四子王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境外火的监测及防范工作。

二、扑火力量。由四子王旗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公安边防部队为主,队伍由四子王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调动;需要增援时,由自治区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调动。

三、堵截扑救。当境外火烧入我市境内时,四子王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指挥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和公安边防部队进行堵截扑救,公安边防部队所需的技战术培训和扑火物资由四子王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调配,力争将火堵截在我方边境隔离带以外。

中蒙边境:四子王旗与蒙古国104公里边境线发生境外火,第一梯队为四子王旗的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公安边防部队。第二梯队为相邻旗县(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由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必要时逐级请求支援。

结合本地区实际,四子王旗要制定应对中蒙境外火的专项方案,确保方案科学、精准和可操作。

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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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组成及职责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按照《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调整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乌森防指发〔2025〕3号)执行,职责按照《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乌森防指〔2024〕5号)执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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