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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2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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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00116944316/2025-0003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机关: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9-20
文号: 乌政办发〔2025〕33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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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建立健全乌兰察布市药品(疫苗)(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行政区域外需我市做出应急反应的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旗县市区属地责任,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程序,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1.4.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共同做好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1.4.3严密监测,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构建群防群控体系。

1.4.4预防为主,注重规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强化药品(疫苗)安全风险管理,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使应对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1.4.5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先进科技和专家、专业队伍的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有力有效做好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乌兰察布市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

为有效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政府成立乌兰察布市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对应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卫健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统战部、网信办,市发改委、外事办(商务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应急局、医保局、信访局、检验检测中心、红十字会,集宁海关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根据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应急工作指挥部可增加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为成员单位。

2.1.1市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将一级、二级事件及时上报自治区;

(3)负责研究决定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4)审议批准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报告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5)负责发布突发事件处置重要信息;

(6)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各项工作。

2.1.2市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自身职能职责,认真做好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管理的信息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做好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所需药品(疫苗)质量监管工作。根据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实际需要,保障对管理的相关储备物资的供应。

(2)市卫健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负责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病员的医疗救治;对医疗机构中的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产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做好医护人员、患者的宣传教育等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3)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配合开展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4)市委统战部:负责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台事务。

(5)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互联网舆情的监测研判,加强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舆情管理;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网上宣传和舆论指导工作。

(6)市发改委:负责保障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

(7)市外事办(商务局):负责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及涉港澳事务;协助市市场监管局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负责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协调、组织和供应。

(8)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9)市工信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应急加工,参与调运计划编制和调运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疫苗)。

(10)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查处、协调指导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涉嫌犯罪的侦查工作;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发生地现场秩序维护和社会稳定工作,严厉打击网络谣言。

(11)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协调为去世人员提供火化服务工作。

(12)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提供资金支持,保障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做好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13)市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做好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协调保障工作。

(14)市交通局:负责保障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药品(疫苗)等急用物资和相关物品的运送。

(15)市应急局:根据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实际需要,负责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物资和救援力量,参与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6)市医保局:根据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对属于医疗保障政策范围的,按照规定落实并支付有关费用。

(17)市信访局: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群众来信、来访及网上投诉信访事项。

(18)市检验检测中心:负责药品(疫苗)安全事故中相关药品的检验检测工作。

(19)市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无偿献血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宣传动员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援。

(20)集宁海关:负责因进出口药品(疫苗)造成的突发事件通关环节的调查处理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2.2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应对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常设机构。

2.2.1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分管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对应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2.2.2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履行全市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市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承担风险监控、应急值守、综合协调及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和督促检查职能;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及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特别重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依程序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市政府、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培训;

(5)负责组织应急工作指挥部会议、编写工作动态和日志;

(6)加强与日常监管、执法办案、舆情监测、应急处置等部门的协调、衔接;

(7)承担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处置工作组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可设立医疗救治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社会稳定组、人员救助组、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应急处置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可根据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增设其他应急处置工作组。

(1)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救治因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伤害的人员。

(2)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和集宁海关等部门组成,技术支撑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原因分析,对问题药品(疫苗)进行检测检验,以及进行事件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作出事件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

(3)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牵头,负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等部门会同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发布权威信息;负责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舆情的舆论引导和应对处置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外事办(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卫健委等部门组成,负责适时启动市级储备物资,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单位)满足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供应,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

(6)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人员及所需疫苗和药品等物资的运送。

(7)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旗县市区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8)人员救助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群众提供临时救助;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受害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群众纳入特困救助。

(9)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工作组。由市委统战部牵头,市外事办、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和国际组织考察等工作。

(10)专家咨询组。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健委设立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市卫健委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及日常管理。专家库由药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理毒理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生物工程学、法律、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健委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和研判,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和舆情引导。

2.4旗县市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旗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发生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后,事件发生地和可能波及的地方政府要立即成立应急工作指挥部,迅速、有序开展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2.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落实药品(疫苗)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测预警、态势研判、信息通报、应急资源保障机制;制定本单位药品(疫苗)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

3监测预警

3.1风险监测

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大监测力度,通过加强药品(疫苗)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风险监测等工作,尽早发现突发事件苗头。

3.2风险预警

对可能导致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后进行风险研判,进一步进行监管预警、检验检测预警、不良反应监测预警、执法案件预警、投诉举报舆情预警。

构建资源共享、快速决策、联动处置机制,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不断完善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药品(疫苗)追溯体系、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完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区域内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统一、及时、快速发布。

3.2.1预警分级

对可能引发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件的后续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提升、降低或解除。

一级(红色):已发生重大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

二级(橙色):已发生较大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引发重大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

三级(黄色):已发生一般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引发较大药品(疫苗)突发事件。

四级(蓝色):根据事件的后续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有可能引发一般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

3.2.2预警报送

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作出风险评估意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等有关部门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药品(疫苗)安全风险,应当及时进行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根据各自职责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事件发生地旗县市区政府以及可能涉及地区的旗县市区政府做好防范工作。

3.2.3预警信息发布

在监测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药品(疫苗)安全问题可能引发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经研判后,根据需要通报可能涉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并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传统媒体及网络新媒体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发布单位、事件性质、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时间。

一级预警由市政府报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报国家药监局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发布。二级预警经市政府和自治区药监局报请自治区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发布。三级预警经旗县市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发布。四级预警发布由旗县市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发布。

3.2.4预警处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加强苗头性、倾向性药品(疫苗)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药品(疫苗)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研判可能发生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时,视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1)舆论引导。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解读,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2)应急防范。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药品(疫苗)安全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使用不安全药品(疫苗)。

(3)应急准备。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2.5预警调整

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处置情况和评估结果,应及时作出预警级别提升、降低的调整。

当研判可能引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三级预警,终止有关措施。决定降为四级预警的,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应通知相关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继续采取预警行动。四级预警级别调整由相关旗县市区政府负责。

3.2.6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由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适时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施分级管理。

4.1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4.1.1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5例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涉及国家药监局职责范围或需要国家药监局参与处理的,国家药监局对应国务院的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响应措施。

4.1.2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药监局作出启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例以上、5例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3人、不多于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2个以上省(区、市)的;

(4)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4.1.3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人、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2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自治区的;

(4)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局限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4.1.4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1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其他危害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4.2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2)

4.2.1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药监局启动I级响应。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2.2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2个以上盟市因同一药品发生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2.3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2)短期内2个以上旗县市区因同一药品发生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2.4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5信息通报与报告

5.1信息通报

对有安全性隐患的药品(疫苗),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监管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

5.2信息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

旗县市区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并提请成立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时向自治区药监局、卫健委等部门报告。

5.2.1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发现或获知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疾控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

(3)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在接到报告后,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自治区药监局、卫健委报告,并立即组织对事件进行必要的核实和初步研判,核实情况和初步研判结果要及时进行上报。

5.2.2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在获知突发事件后,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并应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最新进展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3)总结报告。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在事件结束后,及时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上报,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件结束2周内报送。

6应急响应

6.1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响应分级

根据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分级,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等级。

6.1.1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响应启动

I级响应(特别重大)、II级响应(重大)、III级响应(较大):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求开展工作。

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通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疫苗配送、使用单位,并根据风险研判情况依法采取暂停使用、召回等风险管理措施,组织对相关疫苗进行封存,开展溯源、流向追踪并汇总统计。事件调查清楚或处置结束后,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IV级响应(一般):由市政府作出启动决定。由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市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

按照市应急工作指挥部部署,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通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疫苗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并根据风险研判情况依法采取暂停使用、召回等风险管理措施,组织对相关疫苗进行封存,开展溯源、流向追踪并汇总统计,及时向市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启动IV级响应后,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启动IV级响应的原因和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告自治区药监局、卫健委。卫生健康部门应依据实际情况采取补种等风险控制措施。事件调查清楚或处置结束后,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终止IV级响应的决定。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自治区药监局报告IV级响应调查处置进展和终止IV级响应的决定。

6.1.2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响应措施

IV级响应由市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相关旗县市区预案必须启动。

6.2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分级

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等级。

6.2.1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启动

I级响应(特别重大)、II级响应(重大):由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按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求开展工作。

Ⅲ级响应(较大):由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市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市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根据市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部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自治区药监局。

IV级响应(一般):根据旗县市区政府制定的预案启动IV级响应并开展相应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密切关注、随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6.2.2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由市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相关旗县市区预案必须启动。IV级响应由旗县市区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旗县市区应急预案启动,市级有关预案视情况启动。

6.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应遵循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进行分析评估论证,适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6.3.1级别提升

事件危害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响应级别提升后,应立即成立相对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并按照相应预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全市重要活动期间发生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6.3.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响应级别降低后,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实际继续组织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待事件平稳后,适时解散,并由相关单位密切关注和统筹相关工作。

6.3.3响应终止

当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药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药品(疫苗)得以有效控制,药品(疫苗)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6.3.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经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经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实施。

7应急处置

7.1应急处置原则

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优势、保障安全的原则。

7.2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

(1)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转交相关应急工作组进行核实、评估;对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告应急工作指挥部;

(2)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及响应机制,提出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建议,报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工作;

(3)应急工作指挥部获悉突发事件后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分析产生突发事件的可能原因;根据掌握的情况,初步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确定突发事件调查的牵头单位、现场调查单位、参与单位,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现场调查组需要完成的重点工作及调查方向;向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药监局上报信息事宜;对事件的危害性进行初步评估;是否需要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

(4)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分级,立即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5)根据突发事件分级,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准确掌握涉事药品(疫苗)使用情况、患者病情及采取的急救措施;搜集相关资料,详细记录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6)按照应急工作指挥部工作部署,对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疫苗)的单位依法采取暂扣、封存、监督抽样等应急措施,核实涉及药品(疫苗)的批次、数量、流向、使用和召回等情况;对已采取停止销售、使用或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的药品(疫苗),及时进行市场监控,并按照要求上报市场监控情况和数据,控制事态发展;

(7)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工作指挥部安排部署,协助开展现场调查;根据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决定,与有关单位密切协作,参与突发事件的原因调查和后续处置工作,并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因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群众上访等善后工作;

(8)药品(疫苗)检验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在抽样后第一时间开展检验,及时上报检验结果,并撰写检验分析报告;

(9)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分析、研判、评价等相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汇总后报应急工作指挥部;

(10)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应急工作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协同开展突发事件的舆情跟踪和信息发布工作,并做好舆论引导;

(1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审批权限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终止应急响应。

8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政府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造成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包括对受害者的救治和救助、对受损设施的修复、对受影响区域的环境恢复等。

8.2保险与理赔

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及时开展相关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确保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为受灾群众和企业等提供及时、足额的经济补偿。

8.3责任与奖惩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8.4调查评估和总结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分析评估。

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市政府负责统筹,旗县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各自应急队伍和各类专业人才库,加强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提高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9.2医疗保障

药品(疫苗)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应急救援,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9.3信息保障

市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旗县市区搜集有关信息,为市应急指挥提供基础材料与数据。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确保应急状态下的信息畅通。

9.4通信保障

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部门管理通信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9.5技术保障

技术保障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健委配合,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库人员成立专家委员会,针对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进行集中研讨,开展有关内容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必要时,设立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首席专家。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由药品(疫苗)检验机构承担,一旦发生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立即进行抽样检验。

9.6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合理配备应急设施与设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品(包括控制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所需药品、试剂、检测设施等)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生活必需品和必需的药品(疫苗)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工作。

9.7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在紧急情况下负责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依法组织运输工具的应急征用。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放行,确保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

9.8经费保障

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统筹保障药品(疫苗)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须的经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9.9治安维护

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启动治安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力量参与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交通、治安维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9.10应急演练

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应急预案演习演练,形成科学决策、高效指挥、整体联动的协同配合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妊娠控制;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10.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旗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在法律法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执行中有重大缺陷时,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10.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2.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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