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草原资源,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防火期和戒严管制期
乌兰察布市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防火戒严管制期为春季3月15日至5月31日;秋冬季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防火戒严区
各旗县市区的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区、重点区域绿化工程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苏木山林场、红山林场、蛮汉山林场、岱海林场、上高台林场、保安林场、那日斯太林场等重点国有林场的所有林区以及四子王旗白音朝克图镇、红格尔苏木、查干补力格苏木等森林草原高火险区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域。
三、防火戒严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防火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开垦烧荒、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点火取暖、使用火把、烧秸秆、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垃圾、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需经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经批准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不经批准不烧、三级以上风力天气不烧、无人看守不烧、不开好防火隔离带不烧。
(四)防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作业的,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当地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
(五)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设置防火警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防火规定,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压实防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压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森林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各方面责任。全面落实“市、县、乡、村、护林员”五级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跨区域森林草原防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狠抓防火责任末端落实,切实将各项防火举措抓实抓细,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域覆盖的防火责任体系。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运用多种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坚持不懈培养群众防火意识,积极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进景区、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宗教场所活动。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宣传短信等投放推送力度,不断提升宣传教育工作质效。加强野外违规用火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全面提高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各地要落实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响应措施。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加强值守,密切监测,及时上报火警火情信息,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信息报送机制,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注重防灭火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强化针对性演练,动态优化部署,有效应对极端情况。备齐配足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装备,加大以水灭火和新型装备应用,不断增强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控和火情早期处置能力。
七、从严督导检查
各地要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险隐患大检查,持续推进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落地见效,加大对违规用火行为及森林草原火案的查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在高火险期深入基层一线包片蹲点指导检查,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加强高火险区巡护管控,严看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草原火警电话报警。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