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各类民用航空运输突发事件,充分整合乌兰察布市应急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加强乌兰察布市各应急保障单位间的协调,提高乌兰察布市各应急保障单位针对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有效、协调、统一,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依照自治区指挥部指令配合做好行政区内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寻与救援工作。
2.1.1市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指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卫健委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成员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外事办(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边境管理支队、集宁海关、市气象局、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集宁车站、市各民用运输、通用机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供应站等单位。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由机场公司总经理兼任。
2.1.2 现场指挥部组织机构
行政区域内出现民用航空器事故时,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
2.1.3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用航空器事故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以及乌兰察布市党委和政府指示要求;
2.研究解决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挥、协调全市航空器事故应急保障工作,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指挥协调有关应急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发布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命令,必要时根据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负责机场日常应急管理和综合协调;
2.及时收集、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负责与民航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报告工作;
4.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5.负责制定乌兰察布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机场应急预案手册的制定、修订和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在自治区及市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下,负责组织协调对口部门单位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本专业领域应对航空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调动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突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自治区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2)
(4)现场指挥部职责:
1.落实自治区指挥部及市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工作;
2.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开展火灾扑救、抢救伤员、人员疏散、医疗救护、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保障、善后处置以及疫情防控等各项抢险救援工作;
3.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人员抢救。
医疗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应急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所需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协调及救援物资的筹备运输。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应急新闻报道。
发生在民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民航企事业单位依照《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规定,积极主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 应急预案体系
乌兰察布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民航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等组成。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时,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应急响应
3.1信息报告
发生或获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部门单位要立即、准确、主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指挥部,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市指挥部视情况将有关信息报送自治区指挥部。
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工作,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3.1.1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
(2)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3)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
(4)任务性质及航班号。
(5)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
(6)事故简要经过。
(7)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
(8)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
(9)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10)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11)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12)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3.1.2信息监测
市指挥部办公室、各民航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航空器承运人(代理人)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并及时作出预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已监测出的风险和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可控性等要素,作出分析、研判,报请市指挥部,发布预警。
3.2分级响应
参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
3.2.1 一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一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事故。
(3)民用航空器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5)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2.2二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二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事故发生。
3.2.3三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三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3.2.4 四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四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事故发生。
3.3 分级响应内容
3.3.1 一级响应内容
发生一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协助自治区指挥部开展指挥救援,当指挥权移交自治区指挥部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市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自治区指挥部要求和指令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开通与自治区指挥部、内蒙古民航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传达并落实相关救援指令和要求。
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市指挥部办公室,召开处置航空器事故紧急会议,通报事故信息,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请求。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 二级响应内容
发生二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协助自治区指挥部开展指挥救援,当指挥权移交自治区指挥部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市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自治区指挥部要求和指令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开通与自治区指挥部、内蒙古民航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传达并落实相关救援指令和要求。
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市指挥部办公室,召开处置航空器事故紧急会议,通报事故信息,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协调落实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3.3.3 三级响应内容
(1)启动本预案,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2)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请求。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应对,针对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参照一、二级响应内容及自治区指挥部工作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4四级响应内容
(1)启动本预案或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2)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应对,针对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参照一、二级响应内容及自治区指挥部工作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 先期处置
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后,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应急处置部门单位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及时将旅客、机组人员和地面受影响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对机载的危险品货物及周边地面危险和重要设施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申请,自治区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支援。
先期处置工作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护事故现场,方便应急救援结束后的事故调查工作。
3.5 信息发布
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时,由自治区指挥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信息,并组织相关报道;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时,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信息,并组织相关报道。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6 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1)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7)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处置情况,视情、适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指挥部研究确认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应当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4.3 总结评估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各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抢险过程及使用的设备、工作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视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预案宣传、培训、演练、管理
5.1 宣传
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 培训
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学习,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5.3 演练
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属地机场管理机构至少每三年开展1次针对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演练,增强和完善各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演练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检验和改善应急救援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5.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适时修订完善。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2 物资装备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配备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等设备,有效应对航空器事故。
6.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按照要求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7附则
7.1 名词解释
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航空器事故:是指对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或者对于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设计或者运行批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航空器为飞行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且主要推进系统停车的时间内,或者其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由于自然、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除外。
(二)航空器损毁无法修复或者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知》(乌政办发〔20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乌兰察布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流程图
2.乌兰察布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航空器事故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