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是实现综合预算管理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为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强化落实“两件大事”保障能力,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和管理职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16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非税收入。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污水处理费等。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等。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的全口径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的范围、口径准确核算界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范围。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政府性基金收入缴入一般公共预算;不得将按规定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国有企业利润、股息、股利、产权转让收入等缴入一般公共预算;不得将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缴入一般公共预算;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违规混库、串库、滞库、调库。
二、明确非税收入的管理职责
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均为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面纳入公共财政框架,实行财政综合预算。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把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置于同等地位;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强化征管、形成合力,加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一)执收部门和单位是非税收入征收的具体组织单位,对本部门和单位征收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向社会公布由本部门和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2.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3.积极组织本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的征收,依法强化征管,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越权减征、免征、缓征、不征应收项目,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并对欠费行为负有追缴责任;
4.将所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财政专户;记录、汇总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并定期与同级财政部门及代理银行核对;不得将非税收入缴入执收单位或其他部门实有资金账户;
5.负责对领用财政票据的保管、使用;
6.加强内控管理,完善非税收入征收内部管理。
(二)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非税收入工作负监督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管理各项政策,负责制定本地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2.负责各项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督促各执收单位做好非税收入征缴工作;
3.审核、汇总、编报非税收入预算;
4.负责非税收入项目的审批,按政策及时调整和清理非税项目;
5.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年检等工作;
6.积极组织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三)税务部门是划转移交非税项目的具体征收部门,对移交非税收入负征管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移交的非税项目的征收管理、上缴入库、会计核算、误缴退库;
2.会同执收部门和单位追缴缴费人欠费;划转以前的欠费,在原执收单位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税务部门配合做好以前年度欠费补缴;
3.负责优化缴费流程,开拓多样化缴费渠道,提高征管效率,优化收缴服务。
(四)人民银行及各代理银行要做好非税收入征收业务办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1.人民银行负责按照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及时将分成的非税收入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协调和监督,督促各代理银行认真做好征收业务办理和账户管理工作;
2.各代理银行负责办理非税收入缴款、资金汇划、收入汇总上报、上缴金库、收入分成等业务,杜绝错收、拖延、压单等行为。
三、加强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批管理
(一)加强非税项目的审批。单位申请设立非税项目,应当提交相关收费政策文件、单位“三定”方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严格审查,依法审批。
(二)加强往来项目的审批。单位申请往来项目,应当提供申请依据,证明资金的往来性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审批。
(三)严格区分非税项目和往来项目。非税项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来源,而往来资金并不构成非税收入。财政部门要严格区分非税项目和往来项目,严禁把非税项目列为往来项目,坚决杜绝将非税收入转为往来资金拨付的行为。
四、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不开具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的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五、加强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
(一)加强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1.加强对专项收入的管理。专项收入主要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等。专项收入的征收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足额纳入国库管理。
2.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人防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然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执收单位要积极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各项减费降负政策,及时取消或免征、减征相关收费项目,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公布的目录清单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加强罚没收入(资产)的管理。罚没收入主要包括公安罚没收入、卫生罚没收入、交通罚没收入、市场监管罚没收入、生态环境罚没收入、水利罚没收入等。要加强罚没收入的罚缴分离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既要杜绝乱收乱罚和以收代罚,也要防止应罚少罚、应罚不罚。要加强对罚没资产的管理,制定对罚没资产的统一管理制度,按照“谁执罚、谁处置”的原则,由执罚单位统一收缴、集中管理、及时评估、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及时上缴国库。
4.加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排污权出让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要加强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规范投资平台国有资产资金运作管理,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借、转让收入管理,切实增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效率。完善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提升政府特许经营权收益,政府特许经营权收入必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各级政府按照规定统筹使用。
5.加强对政府捐赠收入的管理。政府捐赠收入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
6.加强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的管理。政府住房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上缴管理费用、计提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配建商业设施租售收入等。上缴管理费用、计提公共租赁住房资金,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管理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和计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配建商业设施租售收入要按照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7.加强其他收入的管理。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收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增设其他收入要有政策依据,要有具体的项目名称,不得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捐赠收入,以及没有政策依据的收入列为其他收入。
(二)加强移交税务征收非税项目的管理
1.明确划转方式。对于按政策要求应划转税务征收的非税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税务、财政要共同协商研究,根据每项项目的实际征收情况,逐一制定移交方案、征缴流程、操作细则等工作。
2.明确征收责任。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项目,仅在入库渠道上发生变化,原有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收入分成及使用等政策没有发生变化。各业务主管单位仍然是项目主管部门,对移交税务征收非税项目履行主管责任。税务部门是移交项目征收的主体,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完善相关收缴系统,抓好征管项目收入的征缴入库。
3.明确征收流程。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收费的核定,开具“缴费通知单”,确认缴费对象、缴费标准、缴费金额、缴费期限,做好收入督办催收;税务部门负责申报征收、收入缴库、会计核算等工作。
4.明确分工协作。财政、税务、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移交非税项目收入征管工作,要建立每月对账和定期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征收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三)加强非税收入的入库管理
1.规范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1)实行无纸化缴库。按照自治区要求,从2023年起,原则上取消纸质缴款凭证就地缴库方式,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经办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要全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办理,然后由财政部门办理缴库。
(2)按规定程序及方式缴款。各执收单位在使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办理收缴业务时,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流程,不得将非税收入专户信息直接告知缴款人,造成缴款人直接向专户转账形成暂存款;要以查询方式为主,推送、虚拟账号、划缴、在线缴款平台等缴款方式为辅,不得擅自开辟其他缴款方式。
(3)严格执行收缴规定。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2.规范非税收入账户管理
(1)不得随意新增账户。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增非税收入专户,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只能开设一个非税收入专户。
(2)规范账户使用。非税收入专户除核算待缴库非税收入和参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教育收费外,不得核算其他类型资金。
3.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1)及时缴库。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和坐支,不得利用非税收入资金调节财政收入。
(2)非税收入不得定期存放。不得将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资金进行归集或者转出开户行进行定期存款。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
(3)做好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根据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非税收入的退付。已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可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按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的有关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付。
4.严禁虚增非税收入
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必须依法依规组织非税收入。严禁采取预征等手段将以后年度的非税收入提前至本年度征收形成虚增;严禁违反政策规定征收非税收入,征收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多征收入形成虚增;严禁对符合规定的应予退还的非税收入项目,不退、少退或不及时退还形成虚增;严禁安排财政借款,再由行政事业单位以非税收入的名义缴库,借款缴纳形成虚增;严禁将预算外收入作为财政收入征收入库,空转形成虚增;严禁以行政处罚为手段,以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为渠道,使用财政资金代缴罚 没收入,或通过其他方式返还罚没收入,自罚自缴空转形成虚增;严禁对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非税收入,在拨付之后,再次以非税收入的名义缴库空转形成虚增;严禁以其他形式虚增非税收入。
六、加强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大对非税收入的监管。要加大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批准开设银行账户、违规使用财政票据、应征缓征、应征不征、虚增非税收入、不按预算科目缴库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事宜
本意见印发后,原《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乌政发〔2013〕231号)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若干补充意见》(乌政发〔2017〕124号)同时废止。
2024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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