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县市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75号)精神,根据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情况,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旗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事项
1.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转用的具体措施,和受自治区和盟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宜,确认为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保护修复。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草技术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自然资源安全。将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日常监管,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市级重点林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旗县市区和重点国有林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的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事项
1.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将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平台的建设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系统维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市级代理履行或法律授权市级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3.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将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耕地保护监督。将市级补充耕地储备库建设组织实施、对全市已入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项目开展工程设施管护和地力培肥维护、乌兰察布市补充耕地指标跨盟市交易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4.生态保护修复。将对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性,且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5.自然资源安全。将全市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评价考核,地质资料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6.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将全市地质灾害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7.自然资源测绘管理。盟市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都已列入《乌兰察布市“十四五”基础测绘规划》中,该规划包括七大类项目:
(1)完善测绘基准体系(12座连续运行基准站(CORS站)维护;开展116个GPSC级点维护;开展三、四等水准网复测与维护;开展永久性测绘标志巡查与维护。);(2)基础地理信息更新(中心城区400平方千米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航空遥感影像图更新测绘;中心城区及11个旗县市所在地城镇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更新测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3)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乌兰察布)建设;(4)“实景三维乌兰察布”建设;(5)应急测绘保障能力建设;(6)地图助力文化建设;(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将以上七大项目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8.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市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落实乌兰察布市党委和政府在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乌兰察布市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挂牌通报、督查整改等,根据授权委托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督察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事项
1.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将旗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旗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旗县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旗县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旗县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旗县级代理履行或法律授权旗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草原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管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3.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将旗县市区及以下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旗县市区落实的任务等,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转用的具体措施,受旗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宜,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4.生态保护修复。将旗县市区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5.自然资源安全。将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地方林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6.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旗县市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群防群测及监测预警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7.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旗县市区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为自然资源领域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组织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强化预算管理,落实支出责任。各旗县市区、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履行好市本级支出责任,强化资金保障,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完善配套制度,统筹推进改革。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领域事权与财权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梳理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确保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规范、高效运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乌兰察布军分区,武警乌兰察布支队。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印发

停止回答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