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订补偿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征收农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是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让被征地农牧民分享土地增值“红利”,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订补偿标准》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订补偿标准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要求,完成了11个旗县(市、区)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充征地补偿标准成果和听证工作,并将成果上报了市人民政府。根据《关于同意上报我市补充制定耕地补偿标准工作成果的批复》(乌政批字〔2020〕58号)文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农牧、林草、住建等相关厅局和部分专家对成果进行了论证。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订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需要确定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为了统一工作方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工作实施方案》。此次工作,按照部署启动、成果确定、汇总和听证、公布实施的时间节点,由盟市将成果统一上报自然资源厅,厅将汇总后的成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实施。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订的补偿标准是在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比例、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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