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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兰察布市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乌兰察布市文旅体局 发布时间:2021-09-30 22:2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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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9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发〔2021〕30号)。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中共乌盟盟委、乌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意见》(乌党发〔1999〕27号)在2021年6月废止,为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需出台一部融合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随着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形势的发展,针对我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现状、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等方面发生变化,急需制定激励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奖励扶持的具体办法。

二、出台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以及自治区营商环境第四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扶持政策共八条,涵盖扶持文旅体产业新业态、培育提升文旅体品牌、加快市场开发拓展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重点项目投资贷款贴息奖励。

(一)奖励对象

全市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项目投资主体。

(二)奖励标准

对文化演艺、旅游景区建设、体育用品制造类等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年度新增贷款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国家基准贷款利率标准的贷款年度利息50%补贴(限于国有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每个项目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文化演艺项目奖励

(一)奖励对象

引进社会资本演艺团体全年在A级景区或集宁区驻场演出的景区和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在A级景区内新创演反映乌兰察布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地域文化,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演艺项目,全年演出6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座位300个以上,每年补贴景区20万元;对在集宁区新创演反映乌兰察布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地域文化,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演艺项目,全年驻场演出100天以上、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座位300个以上,每年补贴引进者30万元。

第三条、第四条 品牌提升奖励

(一)奖励对象

对新评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体育旅游基地等创建单位或企业以及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经营者。

(二)奖励标准

对新评为国家级的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体育旅游基地等奖励50万元,新评为自治区级的奖励20万元,晋级的按标准补足差额。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晋级的按标准补足差额。

第五条 中华传统手工艺传承创新奖励

(一)奖励对象

依托中华传统手工艺传承创新,获得全国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获自治区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等奖的企业和个人。

(二)奖励标准

对获得全国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8万元、0.5万元、0.3万元;获自治区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

第六条 市内地接市场奖励

(一)奖励对象

年度招徕接待市外游客总数达到5000人次(入住市内星级酒店4000人次)以上的、按人数多少顺序排名前5位的市内地接旅行社(含分社)。

(二)奖励标准

对年度地接市外游客(游客成团不少于15人,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1个以上有大门票收费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前5名的,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5万元,第四名奖励10万元,第五名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市外组团市场奖励

(一)奖励对象

年度招徕市外游客总数达到3000人次(入住市内星级酒店2500人次)以上、按人数多少顺序排名前五位的市外组团旅行社。

(二)奖励标准

对年度组织市外游客(成团游客不少于15人,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1个以上有大门票收费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前5名市外组团社,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5万元,第四名奖励10万元,第五名奖励5万元。

第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奖励

(一)奖励对象

举办休闲体育赛事的A级旅游景区,引进或者举办赛事活动的体育协会或俱乐部。

(二)奖励标准

在A级旅游景区举办休闲体育赛事,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并在本地住宿1晚以上,每项赛事补贴景区10万元;体育协会或俱乐部举办赛事活动,参加人数300人--500人(含),并在本地住宿1晚以上,每项赛事补贴体育协会或俱乐部5万元;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补贴8万元。属于国家级、自治区级的赛事,再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

四、适用对象

本政策条款均限于乌兰察布市域范围内产生的社会经济活动。

五、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2021年9月29日起施行,申报、评审、兑现等操作细则详见《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发(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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