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乌兰察布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乌政办发〔2021〕48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全面两孩、三孩生育政策先后实施以来,广大群众对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文件精神,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乌兰察布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
二、出台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31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阶段制定具体目标,从强化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普惠优先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管体系、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四个方面共同推进,提出了14项具体任务,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示范引领等四项保障措施。
(一)工作任务
1、强化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全面落实产假、男方护理假及育儿假,加大产后就业支持;通过入户指导、举办亲子活动、开办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庭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强化婴幼儿健康管理。
2、普惠优先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开展托幼一体化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级政府通过提供场地、政府购买服务、城企合作等政策措施,建立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管体系。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和备案。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对机构质量安全、业务工作、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鼓励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健全诚信评价和行业自律机制。防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类风险。
4、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在政策支持方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推动签订城企合作协议,积极申报托育领域中央资金项目,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在用地支持方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在人才培养方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急需紧缺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等纳入就业培训规划,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服务指导方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二)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目标任务落实。
2、强化部门协同。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包括市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等16个市直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
3、压实监管责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4、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在全市遴选一批有代表、实力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试点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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