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75号)精神,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起草过程中,征求了2个市直单位和11个旗县市区意见后全部采纳修改完善,市政府已于2022年11月28日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涉及三项内容:
第一部分 方案总体要求。提出本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以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旗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方案主要内容。具体确定市县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内容和责任划分。其中包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和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等4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事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测绘管理、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8项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事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7项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事项。
第三部分 方案配套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强化预算管理、落实支出责任;完善配套制度,统筹推进改革。
三、重要意义
合理划分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本次划分市与旗县市区在自然资源领域的任务和职责,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明确了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市)各自承担的职责,促进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市和旗县市区之间合理安排和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减少了市级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发挥基层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有力保障旗县市区政府在市级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划分之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预算安排过程中,将以承担的财政事权为基础,对非本级本部门承担的财政事权不再安排预算资金;合理确定新增事项职责划分和支出负担。通过建立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机制,在研究新增财政支出事项时,先行测算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保持财政收支平衡,降低财政运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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