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和旅游开发配套建设道路等设施征占用草原有关事宜的通知》出台背景?
答:为规范矿产和旅游开发配套建设道路等设施征占用草原行为是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整改工作,加强我市草原生态保护,制定本通知。
问:哪些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答:1.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2.不符合所在地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损害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利益的工程项目。
问:新建的矿产和旅游开发项目配套建设道路等设施征占用草原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新建的矿产和旅游开发项目征占用草原要提供包含道路等各类配套生产生活设施的项目总体规划图、用地属性和用地方式情况说明等支撑性文件材料,对没有合理解决配
套附属设施占地问题的项目,不予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问:已建成的矿产和旅游开发项目,如配套道路等设施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需如何办理?
答:要严格按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单独办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
问:草原文化旅游项目征占用草原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1.符合当地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严防旅游景区污染草原生态环境;
2.修建旅游设施和蒙古包,需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严格控制永久性蒙古包地面硬化蒙古包建设数量。
问:经营性旅游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需依法经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2年;
3.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4.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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