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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9-28 17:16 作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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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千万工程”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部署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从根子上破解农村牧区垃圾治理难题,对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乌兰察布市〈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工作目标

到2030年底前,全市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嘎查村比例稳定保持在95%以上,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得到妥善处理,农村牧区垃圾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三、基本框架和梳理细化情况

《方案》对照自治区《若干措施》明确的“限期清零存量积存垃圾、统筹推进垃圾分类处置、健全垃圾收集转运机制、科学选择收运处置模式、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严厉查处违规倾倒行为、强化收运处置资金保障、压紧压实垃圾治理责任”8方面治理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对各项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逐项明确、清晰列明。共涉及11个部门(市住建局、农牧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铁路部门)、36项具体工作任务,由各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业务指导和督促推进,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抓好属地落实工作。

具体梳理细化情况:一是“限期清零存量积存垃圾”方面,在自治区任务分工基础上细化完善为6项举措,新增市水利局、林草局以及铁路部门为责任单位,同步拓展治理范围,明确对河道、山洪沟、水库等水域岸线,林区、草场、自然保护地内以及铁路沿线两侧、站场和安全保护区内的存量垃圾开展排查清理整治。二是“统筹推进垃圾分类处置”方面,细化完善为5项举措,重点补充细化有毒有害垃圾常态化监管相关具体内容。三是“健全垃圾收集转运机制”方面,细化完善为4项举措,新增住建、农牧部门对上争取对口专项资金相关工作要求,持续强化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硬件设施保障能力。四是“科学选择收运处置模式”方面,内容与自治区《若干措施》基本保持一致,由市住建局牵头推进落实。五是“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细化完善为4项举措,相较自治区分工,新增市自然资源局为责任单位,补充明确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各旗县市区做好垃圾处置场、填埋场规划布局及用地保障工作,细化生态环境部门对存量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管职责。六是“严厉查处违规倾倒行为”方面,细化完善为10项举措,进一步明确各部门按照行业职能,落实行政执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行刑衔接等工作。七是“强化收运处置资金保障”方面,细化完善为5项举措,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设施运维、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八是“压紧压实垃圾治理责任”方面,重点明确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强化督导督办、统筹推进落实的相关工作要求。

四、政策亮点

通过对自治区《若干措施》细化分工,紧密结合我市农村牧区地域广阔、居住分散的治理实际,逐项明晰实施主体、工作路径,有序推进设施建设、执法监管、经费保障、长效管护等重点工作,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与属地主体责任,凝聚多方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治理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常态长效,持续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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