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背景
《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章程》于2019年11月第一届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1月6日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2025年9月12日修订通过,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仲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定位、内部治理分权制衡、监督体系建设、信息公开、仲裁员聘用与管理、登记备案等作出了系统性强制性规定,原章程已不适应新的仲裁法要求。同时,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以及国务院印发的《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亟须对章程进行修订完善。为确保章程合法有效、权责清晰、运行规范,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能,提升仲裁公信力与服务市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7月2日召开第二届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对原章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修订《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章程》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章程》送审稿共10章68条,主要修订和新增内容涵盖以下十个方面:
(一)机构定位与业务范围的重大升级。一是新增国际化定位。正式引入“乌兰察布国际仲裁中心”名称,明确其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挂该名称有利于拓展俄蒙仲裁业务及承接涉俄蒙国际民商事经济纠纷仲裁。二是拓展受案范围。在原有民商事纠纷基础上新增受理国际投资争议(东道国与他国投资者之间)。三是新增智慧仲裁与多元解纷机制。要求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建设“智慧仲裁”,并建立仲裁、调解、诉讼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的衔接协调机制。
(二)内部治理结构的全面重构。一是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细化决策机构职权与议事规则,新增“一人一票”表决制、缺席书面表决规则及“视为辞职”退出机制,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二是将执行机构由原“办事机构”改为“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立“秘书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日常重大事项。三是新增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对履职合规性、财务审计、薪酬制度、仲裁员执业纪律等进行全面监督。
(三)新增设分支(派出)机构。根据仲裁专业化发展和服务的延伸设立金融、房地产与建筑、大数据、知识产权仲裁院及民商事调解中心,并在域内(旗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并拓展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国际仲裁活动。明确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统一审理、统一管理”。
(四)仲裁员管理的精细化与严格化。新增驻会专职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被聘为仲裁员的任职限制。明确仲裁员享有获得报酬、参加培训、提出建议及受处分时的解释和申辩权。将解聘情形由5项扩充至11项,新增“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拒接案件三次”“办案能力明显不足”“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不参加培训、不交会费”等量化指标,并增加“造成恶劣影响”“其他违纪违规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等除名兜底条款。
(五)换届与登记备案程序的完善。将组成人员及仲裁员名册的备案机关由原司法部和自治区司法厅,增加“中国仲裁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仲裁协会”。新增详细的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等)和终止注销的法定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六)财务与资产管理的全面规范。详细列明涵盖仲裁员及专家报酬、人员薪酬福利、日常办公、对外合作交流、协会会费及设施维护等9项经费支出范围。明确规定财产和收入不向设立人、出资人分配,强化公益性非营利性质。财务制度升级为“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财务公开”,引入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和向社会公开。参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防范资产流失,机构解散时需按国家规定处置资产。新增“调解及其他形式的非诉争议解决服务收费”和“社会捐助”作为经费来源。
(七)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市场化。建立具有竞争力的市场化用人机制,自主选聘国内外专业人才。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及以品德、能力、效率为导向的评价考核惩戒机制。实行聘用制,依法缴纳“五险一金”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参照同行业市场水平制定薪酬及绩效考核制度,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八)工作报告与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多层级报告机制,包括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和本年度计划的常规报告,换届时报告本届工作及财务审计情况,重大、群体性、敏感性纠纷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时的紧急报告,以及对上级批转信访问题及时报告核实、处置及整改情况的信访处置报告。主动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等,接受社会监督。
(九)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强制每年提取不低于年度结余资金的15%作为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严禁挪用。明确七大专项用途:落实国家涉外法治及仲裁战略布局;改善办案环境及信息化建设;培养、储备及引进高水平仲裁人才;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及社会公益项目;机构陷入困境时的日常运营及职工利益保障;应对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其他非日常性的仲裁事业发展项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仲裁委员会年度预决算报告进行审定。
(十)附则与生效条款。明确“以上”包括本数,“至少”“低于”不包括本数。明确本章程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三、修订《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章程》的重要意义
新版章程的修订顺应了国家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最新政策导向,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首先,通过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大幅强化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信力,确保了仲裁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其次,国际化定位与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显著提升了机构在涉外仲裁、专业领域仲裁及数字化建设方面的服务能力,为拓展涉俄蒙国际民商事经济纠纷仲裁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最后,财务规范、信息公开及事业发展基金等制度的完善,为机构的长远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与物质基础,标志着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向现代化、国际化仲裁机构迈出了关键一步,以仲裁高质量发展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将更好地服务于市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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