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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火险区实行防火戒严的命令》发布的政策解读
来源: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4-01 09:29 作者: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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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当前,全市已进入2026年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火险隐患持续增多,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特此制定本戒严命令。

二、制定意义

森林草原是重要生态屏障,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林木草场损毁、生物栖息地破坏,更会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林区牧区生产生活秩序,甚至引发重大公共安全风险。制定本“命令”,可以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维护生态稳定。

三、主要内容

全市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区、重点区域绿化工程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重点国有林场林区及划定的高火险乡镇苏木,在春季3月15日至5月31日;秋冬季10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实施防火戒严管控。戒严管控期间,严禁烧荒、烧秸秆、焚烧垃圾等农事用火,严禁上坟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生火取暖等非生产性用火,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戒严区,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爆破、焊接、切割等涉火施工作业。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专人看守和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野外火源管控、林电共安隐患治理、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和督导检查,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值守、领导带班和靠前驻防制度,一旦发现火情,坚决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对违规用火、失职渎职引发火灾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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