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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4-08 15:06 作者: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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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着力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切实维护职工生育保障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有效提升生育意愿,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乌兰察布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口问题高度重视,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必须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人口工作不断实现新变革、取得新成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现代化建设全局,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要求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适应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自治区有关部门立足参保扩面、待遇提升、服务优化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实现降低生育成本、稳定生育意愿、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权益的目标。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阐述了出台《实施细则》目的与依据。

第二方面是扩大了参保覆盖范围。在延续原有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范围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同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方面是规范了参保缴费标准。职工生育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一是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0.5%的费率足额缴纳,与职工基本医保统一征缴,合并计算缴费费率。

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缴纳,缴费费率为0.5%,与参保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

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其生育保险费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代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纳。

第四方面是完善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是明确了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条件:(一)参保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即可享受待遇,不设等待期。(二)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在自治区内连续参保缴费满12 个月(含当月),且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二是提升了门诊产检、住院分娩、流产等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一)参保女职工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基本服务包(自治区统一制定推荐目录)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二)参保职工因流产、节育、绝育、复通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基本医保)发生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属于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三是将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基本医保)发生的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属于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可享受男方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设起付线,全额保障。

四是完善了生育津贴标准。符合生育政策的非财政供养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

第五方面规范了经办管理。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申报材料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规定申报。

一是细化了报销方式和经办流程。

二是明确了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按以下时间节点衔接:(一)生育门诊医疗费用,按门诊费用票据就诊日期为准,在本细则实施日期之前的费用,按照原政策执行;在本细则实施日期之后的费用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出院票据的就诊结束日期为准,在本细则实施日期之前的费用,按照原政策执行;在本细则实施日期之后的费用,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方面是提出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基金监管、优化经办服务水平。

一是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二是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掌握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常态化开展运行分析。

三是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

四是支持将生育津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第七方面提出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并强调生育保险参保管理经办统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乌兰察布市生育保险原有政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本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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