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和意义
为加强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数字〔2024〕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修订内容
《办法》修订12项内容。包含分类立项、细化部门职责、简化提交材料、明确验收流程、调整运维管理等方面。
《办法》修订后共包括八章52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5条,修订明确2类建设类项目、3类采购服务类项目按照运维服务类项目管理。
第二章规划、入库和计划管理。共9条,修订明确入库申请主体、简化入库提交材料,明确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相关职能。其中对于不具备建设、运维能力的部门,可委托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申请入库。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共6条,修订调整简化审批程序限额。
第四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共13条,修订调整经费保障管理。
第五章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共8条,修订明确项目验收主体为项目单位。
第六章运维管理。共3条,修订明确运维分类及运维主体。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5条,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安全、资金使用相关制度。
第八章附则。共3条,明确其他涉及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及各旗县市区(管委会)参照执行或编制本地区办法。
三、《办法》的亮点
一是建立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机制,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政务信息化项目分类、建设原则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二是项目规划、入库阶段,明确了建设类、采购服务类、运维服务类项目申请入库的主体,明确了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入库流程、年度建设计划审定权限。三是项目审批阶段,明确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及具体申报文件要求,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对已下达年度计划的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进行了分类,简化了部分项目的审批流程。四是资金管理方面,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建设管理、安全保障、变更、经费保障等一系列制度。五是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验收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管理相关制度。六是项目运维管理阶段,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管理相关制度,对市本级政务信息系统运维实行分类管理。
四、其他事项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乌兰察布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旗县市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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