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审批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承接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用地审批是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其中农用地转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项规定,要求将土地用途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办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征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一项规定,即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可通过土地征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起草背景
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用地审批质效,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构建严格规范、便捷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内政发〔2025〕22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函》(内自然资函〔2025〕1477号)文件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市自然资源局结合我市用地报批现状和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要求、承接事项、审查要点及流程、具体职责、工作要求五个章节,并对批次用地的审批权限进行明确,乌兰察布市范围内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或土地征收的城镇村批次用地,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一并承办授权和委托权限范围内用地审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工作。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为乌兰察布市下一步批次用地报批工作提供了依据。
《实施办法》重点明确了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审查要点、流程及时效,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市人民政府审批流程、时效和批复流程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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