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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起草说明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14 08:43 作者: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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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40号)要求,我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列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重新修订、废止、宣布失效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乌政发〔2024〕1号)中继续有效和重新修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回头看”,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重点清理。经过全面梳理,并与相关部门研究,形成清理结果。

一、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40号)等文件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五十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五十一条规定:“制定机关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送备案。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制定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保持统一、协调。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有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会出现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情况,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作出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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