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兰察布市出台了《乌兰察布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管理办法》精神,现就《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促进我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加强全市农业设施管理,有效破解设施农牧业投资融资瓶颈,助推乡村全面振兴,草拟了《乌兰察布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目的是建立农业设施所有权直接抵押贷款新方式,为新型农业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充分的增信保障。
二、《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由八章30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4条。明确了农业设施范围、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范围、所有权所包括的内容、登记机关,规定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此证仅限于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第二章一般规定7条。规定了申请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颁证的原则、所需条件、不予登记的情况、登记时效以及登记资料的保管归档。
第三章首次登记3条。规定了首次登记流程:申请、审核、公示、登簿、发证,以及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有效期限和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四章变更登记3条。对需变更登记的情况、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和受理变更登记的部门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注销登记3条。规定了可以撤销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的情况。
第六章抵押登记备案3条。设立了农业设施抵押权,根据《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中“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之规定,由各旗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人民政府颁发的《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可用于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并规定了抵押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抵押登记备案、抵押注销情形及所需材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5条。明确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只限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抵押,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地时的地上附着物价值补偿依据。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人持该证向银行进行借款抵押时,登记机关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章附则2条。《乌兰察布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
(二)登记的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依法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后,建设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主要包括:
1.标准化钢架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钢结构立架等作物栽培设施;
2.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舍;
3.水产养殖生产设施;
4.农产品质量监测房、分拣房、冷库、烘干房、各类库房、晒场等附属配套设施;
5.其他农业设施。
(三)申请首次登记应当提供的资料
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向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由申请人本人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与村集体签订的流转协议,需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村民与村集体签订的流转协议)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农业设施用地备案证明;
5.农业设施权利人为个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权利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建设方案及竣工资料、农业设施平面图、照片等资料。
(四)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供的资料
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由申请人本人签章);
2.农业设施权利人为个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权利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资料;
4.农业设施登记证原件。
(五)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1.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农业设施所有权所有人失去设施所有权的;
3.农业设施所有权所有人自愿放弃所有权,书面申请注销登记的;
4.土地所有权所有人或土地承包人收回土地的或农业设施灭失的;
5.农业设施及占用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业设施所有权全部丧失的;
6.《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依法被撤销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抵押登记备案应当提供的资料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持证人可持《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所有权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向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申请办理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备案,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时,双方应向发证机关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签章);
2.贷款人、抵押人基本资料;
3.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5.《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原件;
6.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持证人,共同签订的《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备案确认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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