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25〕112号)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普查对象、行业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个人和单位,主要包括:农村牧区住户(包括农村牧区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
(二)普查行业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等行业。
(三)普查内容。农牧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牧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牧区居民生活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乌兰察布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不作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乌兰察布市统计局,负责全市农业普查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农业普查组织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普查经费、宣传动员、遥感测量等方面的保障和协调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普查所需的行政记录、卫星遥感影像、行政边界和其他数据信息等。
(三)做好经费保障。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旗县(市、区)要做好本行政区域普查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加强普查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坚决杜绝由于财政预算不落实影响普查工作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认真学习领会国发〔2025〕9号文件(可通过国务院门户网站下载)、内政字〔2025〕112号文件(可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精神和要求,提前做好普查机构组建、经费预算编制、普查队伍组建、部门沟通协作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普查工作如期顺利开展。
(一)坚持依法普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工作。加大普查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普查工作中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以及干预依法报送普查数据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筑牢防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防线,守牢数据质量生命线,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二)广泛宣传动员。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的国内新闻媒介,广泛深入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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