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二十大以来首次大型国情国力调查,对于摸清全市经济家底,准确反映第二、三产业发展现状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展示新时代普查队伍良好精神风貌,进一步激发全市各级普查机构人员的工作热情,为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乌兰察布新篇章贡献普查力量。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并经上级批复,2025年以市政府名义开展乌兰察布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部分内容,对推荐评选表彰范围、推荐评选条件、推荐评选程序、奖励办法、工作要求和材料报送要求进行明确。
(一)推荐评选范围。先进集体从全市各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机构、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中评选。先进个人从全市各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和其他对普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中评选。评选表彰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倾斜。
(二)推荐评选条件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坚持德才兼备,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
先进集体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统计工作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以提高普查数据质量为核心,认真组织开展普查各阶段工作。普查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创新的思路和手段高效率、高质量地开展普查工作。为全市经济普查工作提供典型经验。
先进个人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统计工作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决策部署。热爱普查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团结互助、表现突出。刻苦钻研并熟练掌握普查业务知识,工作中有开拓精神,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任务,工作成绩显著。在普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敢于同弄虚作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作斗争。
(三)推荐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确保评比表彰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推荐单位、旗县范围和全市范围内三次公示,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拟表彰对象组织开展考察,同时征求本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信用管理、公安等部门意见。全市范围公示结束后,形成表彰对象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先进集体颁发“乌兰察布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牌匾。对先进个人颁发“乌兰察布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个人”证书。
(五)工作要求
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发挥党委(党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通过评选表彰,更好地引导广大普查工作人员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充分调动参与普查、奉献普查的积极性。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未严格按照评比标准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材料报送要求
为规范初审和复审工作,提高审核工作质效,重点明确初审材料、复审材料具体报送内容。推动严格履行程序,确保工作进程,按时、保质、按名额统一报送本区域推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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