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5章37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事故隐患的定义、工作原则、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职责、举报奖励、信息化支撑等内容。
第二章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具体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隐患排查清单及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落实教育培训以及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的各种情形,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技术预防服务,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等事故预防工作。
第三章为监督管理。规定了市、旗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以及市级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涵盖事故隐患处理措施、复产审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监督检查、移送管辖以及应当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等内容。
第四章为责任追究。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三、出台意义
本办法通过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能,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