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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兰察布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6-03 11:59 作者:乌兰察布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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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执行气象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2024年修订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内容,但未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确定范围、确定标准和流程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主体责任不够清晰、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安全职责指导、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需要出台《乌兰察布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确保法规的落实执行。

二是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面临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我市气象灾害类型多、频率高、范围广、影响大,出台《办法》,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后,将依法规范管理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有利于压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有利于提升气象灾害治理水平,以点带面增强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民生进步。

三是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的需要。《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通过抓基层重点、抓薄弱环节,探索推进了“风险识别”、“隐患整改”、“评价科学”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出台《办法》,既是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有关健全气象灾害区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提升防范化解社会行业及部门风险能力等有关制度的需要,也是将探索形成的经验法治化、解决存在不足、加强工作统一指导的需要。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0月,市气象局参考区内外先进经验,组织专家形成《办法》初稿;2025年3月20日至4月15日,书面征求11个旗县市区人民政府、31个市直部门及部分企业意见,并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征集社会建议;5月8日,市司法局完成司法性审查;5月13日,王镇海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审议《办法》,针对与会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优化,形成了审议稿。《办法》审议稿于2025年5月28日提交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获通过。

三、文件制定的法规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四、文件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本《办法》共计十九条。

其中,一至四条明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责任分工及重点单位定义;

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重点单位认定原则、条件、名录库建立及动态调整机制等内容;

第十一至第十六条细化了管理单位与重点单位在预警接收、应急措施、隐患排查、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第十七至第十九条是监督与施行条款。包括监督检查、社会评价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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