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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部分待遇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03-26 12:05 作者: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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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医保基金当期赤字,按照《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的总体要求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10号)、《关于规范全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17号)工作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对职工和城乡居民部分医疗保障相关待遇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印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部分待遇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疾病谱系转变和医疗技术成本攀升,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收支平衡面临严峻挑战。次均住院费用年均增长率已远超同期医保基金收入增幅,基金当期支付压力逐年加大,调整医保政策、重构基金长期平衡机制已迫在眉睫。为确保参保群众待遇按时给付,基金收支平衡,切实筑牢医疗保障体系安全底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对部分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意义

《通知》紧紧聚焦1个目标,即“基本医保保基本、基金可持续”,进一步完善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医疗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最大程度惠及参保人,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跨省就医方面。职工和城乡居民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仍执行乌兰察布规定的市内就医报销标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标准,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标准在市内职工和城乡居民报销比例基础上各下调10个百分点;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标准在市内职工和城乡居民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下调20个百分点。

(二)门诊和住院方面。一是调整了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起付线标准,职工和城乡居民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00元和1500元;二级医疗机构分别为600元和800元;苏木乡镇卫生院城乡居民起付线降低至150元。二是城乡居民甲类门诊慢特病在市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购药的,报销比例在下调10%。三是适当调高了职工二级和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调整后较之前比三级医疗机构各段分别提高了3%和5%。

(三)大病保险方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调整为40万元。对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开始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两项措施为独立设置,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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