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和意义
为加强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数字〔2024〕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乌兰察布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共包括八章50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政务信息化项目分类、建设原则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其中政务信息化项目分为3类,建设类、采购服务类、运维服务类。
第二章规划、入库和计划管理。共8条,明确了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入库流程、年度建设计划审定权限。其中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运维服务类项目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审定。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管理。共6条,明确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及具体申报文件要求。其中建设类、采购服务类项目由各部门自行申报审批;非密的运维服务类项目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直接组织实施,涉密的或市政府批复同意部门自行运维的,由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第四章建设和资金管理。共13条,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建设管理、安全保障、变更、经费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其中市县一体化项目由市本级统筹建设,统一采购、分级签订合同、经费分级负担;非密运维服务类项目经费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统一管理,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再单独为各部门安排非密运维服务类项目经费。
第五章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共7条,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管理相关制度。
第六章运维管理。共3条,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管理相关制度。其中市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局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同联动。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6条,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安全、资金使用相关制度。
第八章附则。共3条,明确其他涉及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及各旗县市区(管委会)参照执行或编制本地区办法。
三、《办法》的亮点
一是建立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机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二是项目规划、入库阶段,明确了建设类、采购服务类、运维服务类项目申请入库的主体;三是项目审批阶段,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对已下达年度计划的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进行了分类,简化了部分项目的审批流程;四是资金管理方面,对于非涉密运维服务类项目经费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统一管理,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再单独为各部门安排非涉密运维服务类项目经费;五是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验收提出了明确要求;六是项目运维管理阶段,对市本级政务信息系统运维实行分类管理;七是项目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其它事项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乌兰察布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旗县市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