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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乌政办发〔2017〕22号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1-17 17:41 作者: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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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止原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6日印发了《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24〕20号),将《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即乌政办发〔2017〕22号文件的上位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21号)进行了废止,所以按照内政发〔2024〕20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废止《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发〔2017〕22号)文件。

二、政策衔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发〔2017〕22号)废止后,市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市民政局等11个部门,将印发《乌兰察布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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