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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兰察布市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4-11-13 16:59 作者: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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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为了加强我市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切实做好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应急需求,进一步增强我市的市场应急调控和保供能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15个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乌兰察布市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资质管理

我市对重要生活必需品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定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企业;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冷库及相应的仓储能力和库容;

3、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能主动承担商品储备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或食品安全事故,近三年内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征信记录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能够承担储备商品的安全责任;

5、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好储备商品的轮库工作。

(二)在库管理

1、储备商品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在仓库入口处挂牌标明存放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专账记录进出仓时间、品种、数量和轮库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2、在库储备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3、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商品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4、承储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储备商品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

(三)质量安全保障

1、储备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储备商品要具有质检等有关部门认定的质量合格证明。如储备冻肉要有第三方公检机构认定的数量、质量合格证明。储备菜要有农业部门蔬菜质量抽检合格证明等。

2、建立储备商品轮换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商品轮换。承储单位根据冻肉、蔬菜、鸡蛋、牛奶、方便食品、饮用水等商品的保质、保鲜和储藏要求及时进行储备商品轮换,在确保落实储备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储备商品和自营商品结合进行经营运作,以利储备商品的轮换更新,确保储备商品轮换及时、质量安全。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行负责。

(四)应急保障

为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安全,建立储备商品应急动用管理制度。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和投放权归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商务局提出动用储备商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及时向各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储备商品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2、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的消费;

3、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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