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乌兰察布市编制了《乌兰察布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一、编制背景
我市于2018年开展了集宁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为集宁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管理及决策依据,提升声环境质量监管的能力。为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声环境管理需求,促进全市声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乌兰察布市根据复评估意见及《乌兰察布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乌兰察布市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整。
二、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06-05)。
(二)标准规范
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5.《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12525-90);
6.《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三)文件依据
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98号);
2.《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专家评估意见》。
(四)资料依据
1.《乌兰察布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建成区道路信息》文本
3.《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新区建成区道路信息》文本
4.《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报告》(2018)5.《集宁铁路枢纽总图规划》(2019-2030)
6.《乌兰察布市等级公路路线信息》文本
三、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城市区域应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共分为五类,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四、主要成果
本次乌兰察布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范围为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规划总面积685.80km2,范围涉及集宁区、察右前旗两个行政区,包含集宁区全域和察右前旗的黄旗海镇,巴音塔拉镇八苏木村,玫瑰营镇庞家庄村、哈拉沟村,平地泉镇平一村、平二村、平三村、郝家村、沈家村、苏集村、红房子村、十号地村。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总面积192.4km2。
本次区划划定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单元16个,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单元7个,面积82.55km2;2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单元4个,面积39.06km2;3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单元5个,面积70.79km2。划定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次干线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二级公路及其以上等级)两侧一定范围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铁路干线两侧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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