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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关于《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9-06 10:03 作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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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城镇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城镇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乌兰察布市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城镇建筑垃圾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城市精细化管理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能有效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随着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建筑垃圾产生量保持高位运行,我市城镇建筑垃圾管理中出现一些突出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城市发展的绿色转型和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时对环境的需求,因此《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五)《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六)《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

(七)《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八)《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

(九)《关于2024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乌政办字〔2024〕21号)

三、办法内容

《管理办法》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生、收集与贮存”,第三章“运输、利用与处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等5章34条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阐明了适用范围、定义、分类及基本原则,确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禁止行为和实行收费制度。

第二章“产生、收集与贮存”从源头减量管理,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的减量要求,处理方案备案,排放核准,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和装修垃圾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区、责任人职责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三章“运输、利用与处置”从运输核准,对运输单位的要求,利用或处置单位管理,分类利用、鼓励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投诉举报责任,诚信管理,信息化建设,联合执法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主要为术语定义及施行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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