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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15 17:14 作者: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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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内财非税〔2006〕429 号)废止后,原“乌政发〔2013〕231号”文件关于“市本级和各旗县市区统一从当年入库的非税收入中筹集经济社会发展资金”和“各级政府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实际征收的非税收入中提取征管经费”等规定已没有上级政策支撑。其他内容也多与当前情况不相适应。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意见》。《意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广泛征求了11个旗县市区政府、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市税务局等20多家市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征求了意见。会前征求了市政府领导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审议稿。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七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按照非税收入的范围、口径准确核算界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范围。

(二)明确非税收入的管理职责

明确财政、税务、银行、执收单位各自职责,强化征管、形成合力,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三)加强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批管理

加强非税项目、往来项目的审批,严格区分非税项目和往来项目,严禁把非税项目列为往来项目,坚决杜绝将非税收入转为往来。

(四)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五)加强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

加强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移交税务部门征收非税项目的征 收管理,从收缴、账户、资金管理几方面规范非税收入入库管理。

(六)加强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大对非税收入的监管,对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七)其他事宜

原文件废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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