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背景
乌兰察布市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于2022年3月公布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批复》(内政字〔2024〕77号),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我市组织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补充制定工作,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公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项内容,分别为乌兰察布市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表、乌兰察布市青苗补偿标准表、乌兰察布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乌兰察布市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表、乌兰察布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表。
三、出台意义
通过公布实施新一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可以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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