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2022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印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重新修订、 废止、宣布失效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一、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关于印发全面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47号)、《关于开展自治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规章的通知》(内司通〔2023〕137号)等文件制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十)强化备案监督。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制定机关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送备案。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制定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保持统一、协调。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有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会出现与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法规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情况,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作出相应的修改。
三、主要内容
文件包含继续有效、重新修订、废止、宣布失效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5个目录,要求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各旗县市区和各部门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凡列入重新修订目录的文件,各起草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成修订工作,并印发执行,同时宣布旧文件废止;认定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作为内部行政文件运行,不再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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