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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兰察布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27 18: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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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读

2021年1月25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乌兰察布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办字〔2021〕5号,以下简称《方案》),是为全面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污染防治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切实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燃放全过程、全链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而专门制定的方案。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作用,通过宣传发动、巡查防控、执法查处等措施,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打造宜居人文环境。

《方案》中明确了烟花爆竹禁限放的时间和区域和场所:一是全市防火期、国家和自治区法定统一考试期间,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是在部分重点区域全面禁止燃放,包括文物单位、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医疗、教育、养老、公共文化、机关办公区等区域和易燃易爆、防火重点单位等等,这些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是在居民晚上10时至次日早8时休息时段,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方案》明确了四方面的工作措施。一是全面宣传发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通过新闻媒体、社区村居、校园、交通、短信、街面、重点部门、单位内部等多方式、多方位的宣传,力争形成人人知晓、人人遵守的浓厚氛围。二是加强巡逻查控:通过单位内部、日常时段、重点时段的重点部位、不间断巡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三是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根据各自职责,对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加强经营、运输监管,确保公共安全。四是严格执法监督: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各部门、单位移交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查处,严厉打击,确保禁限放政策落到实处。

《方案》成立了由市公安局牵头的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等25个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方案》规定的职责任务并抓好工作落实。同时,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协作配合,确保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取得成效。

落实禁限放规定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要靠大家的支持、自觉遵守和共同维护。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环卫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当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督促服务对象依法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之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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