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措施》(厅发〔202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内政发〔2022〕1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事故调查组织程序,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乌兰察布市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规定》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具体表现,是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重要措施。通过倒查火灾事故责任,可以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真正做到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二是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目前,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进行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统计火灾损失,总结火灾事故教训,但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没有相关依据,只能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规定》更加从严落实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填补了消防安全管理的漏洞,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二)《规定》出台的依据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警示教育”。2021年5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措施》(厅发〔2021〕2号),要求“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属地政府应及时组织延伸调查,倒查事故单位和涉及的各方责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调查处理及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2022年5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内政发〔2022〕15号),要求各盟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包含规定出台背景、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适用区域和调查范围、火灾事故等级标准划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共十七条,包含市级、旗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范围,调查组的成立及组长的选定,调查组主要职责,调查组的权利义务及火灾涉事人员的权利义务,调查组下设小组成立及工作职责。第三章调查内容,共四条,包含起火原因、灾害成因、事故责任、火灾事故性质分析四个方面的调查内容。第四章调查处理,共六条,包含做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时限,对涉事人员的处罚、处分,督促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归档及保存。第五章整改评估,共二条,包含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对火灾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的要求。第六章附则,共二条,包含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的说明,试行的时间及期限。
三、《规定》出台的意义
《规定》作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推动落实消防责任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填补了我市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空白,将为我市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提供指导和依据。《规定》的实施,将起到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工作失位现象,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经验做法,有效维护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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