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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集2024年度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2024-06-19—2024-07-19 作者: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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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乌兰察布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乌政办发〔202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再次向社会征集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议项目的征集范围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建议项目的拟定程序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送市司法局汇总: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由市政府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后填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表,经分管市长或市长同意后报送市司法局;

(二)市政府所属部门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后填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表,经分管市长或市长同意后报送市司法局;

(三)旗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应当经研究论证后填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表,经分管市长或市长同意后报送市司法局;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人大、政协应当交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由承办单位填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表,经分管市长或市长同意后报送市司法局;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填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表,经分管市长或市长同意后报送市司法局。

三、建议项目的征集时间

自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7月19日。

四、建议项目的报送要求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建议项目的征集范围认真研究提出建议项目,严格履行建议项目拟定程序。后续工作中需要增加或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及时向决策目录编制单位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决策目录编制单位组织研究论证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五、建议项目的报送方式

(一)报送时需填写《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表》,要写明建议事项名称、建议承办单位、建议承办时间、决策依据、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决策的主要内容、市政府领导意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报送,并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注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字样。

通信地址:乌兰察布市司法局(人社大楼1005室,邮编:012000)

联 系 人:李俊兰 李雪榕

联系电话:0474-8981018

电子邮箱:wlcbssfjlfk@163.com。

附件: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表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表.docx

因此征集公告为直接向各单位及社会公众征集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不是文件的起草制定过程征求意见,无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乌兰察布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乌政办发〔202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再次向社会征集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

结果反馈

2024年6月19日,发布《关于再次征集2024年度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的公告》,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07月19日意见征集结束,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

征集活动已结束 ,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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