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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全流程指南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5-26 09:24 作者: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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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心前提。很多职工因不懂工伤认定流程,错过维权时效、拿不到应得赔偿;也有不少用人单位因操作不当,陷入工伤纠纷、承担额外法律责任。为帮助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及家属清晰掌握全流程操作,规避办理误区,本文将系统梳理工伤认定的全流程,让大家都能了解并掌握遭遇工伤时应如何处理。

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流程

第一步 发生事故后处理

职工视角

1.立即前往正规医院救治(优先选择医保定点医院),向医生明确说明受伤的时间、原因和地点,并妥善保留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凭证(如病历本、诊断书、医疗费发票、检查报告等);

2.固定事故相关证据,如现场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3.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备事故情况(注意保留双方的沟通记录,如微信、电话录音等)。

用人单位视角

1.获悉事故后,及时安排人员协助受伤员工就医;

2.安排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并保留事故记录(如现场的监控视频、照片、其他在场员工的证言等);

3.及时向当地的社保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步 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是首选,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的,受伤职工本人、近亲属(如父母、配偶和子女)、工会组织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起申请;

(2)职工一方: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温馨提示】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3.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

(2)《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需本人签字按手印并写明申请事项,用人单位意见需写明意见并加盖公章签名;

(3)《单位申请工伤报告》:需用红头文件编号格式,内容包括受伤职工个人信息、详细的事故过程;

(4)《个人申请工伤报告》:内容包括受伤职工个人信息、详细的事故过程并签字按手印;

(5)劳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到工作地所在市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劳动关系);

(6)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7)涉及交通事故受伤、其他情形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因公外出依据、参加单位组织活动的文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

第三步 社保行政部门受理与调查核实

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步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五步 送达工伤认定结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从节省时间成本的角度出发,可以选择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的高频误区

误区一:试用期受伤不算工伤?

自双方用工之日起,就成立劳动合同关系,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的职工与正式职工同样享有工伤保险的权益。即便是在试用期内的职工,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就可以认定工伤。

误区二: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就不能认定工伤?

是否认定工伤与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无关。只要职工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会依法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只是会影响工伤待遇由谁承担的问题。没有缴纳社保的,相关的工伤待遇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以降低用工风险。

误区三:只要在上下班路上受伤的,都可以认定工伤?

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职工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方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自己摔伤或本人在交通事故中需要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均不构成工伤。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第六条《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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