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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线索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18 08:43 作者: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 [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为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关于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要求,坚决纠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持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向公开社会征集问题线索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违规异地执法。未履行协作手续或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在异地执法中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采取“钓鱼”执法等手段将外地案件纳入自身管辖范围;异地行政执法协助机制不健全等。

(二)趋利性执法。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考核考评结果与罚款收入挂钩;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款收入指标;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等。

(三)乱收费。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未按规定范围、对象、标准收费;未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等。

(四)乱罚款。无处罚依据擅自设定罚款项目;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罚款;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罚款;不执行国务院已取消罚款事项的决定;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或扩大违法行为范围实施罚款;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以罚代管,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等。

(五)乱检查。检查主体无权限,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检查随意任性,无法定依据或未按照公布的事项、标准及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或应联合部署专项检查的,单独部署;检查频次高,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

(六)乱查封。委托实施查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未妥善保管或使用、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具备解除查封情形仍不作出解除查封决定等。

二、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三、问题线索的提供方式

问题线索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提供。

市本级及11个旗县市区司法局的投诉举报方式如下:

单位名称

热线电话投诉

邮箱投诉

信件投诉

乌兰察布市

司法局

乌兰察布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wlcbsfjtc@163.com

乌兰察布市政府服务大厅71号窗口

邮编:012000

集宁区

司法局

0474-8381702

jnqsfjxzzfg@163.com

集宁区商务科技文化中心A区4号楼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

邮编:012000

丰镇市

司法局

0474-3269293

sfjxzzf801@163.com

丰镇市科技大楼八楼司法局801(丰镇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邮编:012100

察哈尔右翼前旗司法局

0474-3669519

cyqqxzzf@163.com

察右前旗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601室 邮编:012200

察哈尔右翼中旗司法局

0474-5901902

cyzqsfjzfjd111@163.com

察右中旗科布尔镇镶蓝大街察右中旗司法局邮编:013550

察哈尔右翼后旗司法局

0474-6204924

cyhqsfjfzb@163.com

察右后旗司法局209办公室 邮编:012400

四子王旗

司法局

0474-5202201

szwqsifaju@163.com

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新区司法局办公楼403办公室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邮编:011800

卓资县

司法局

0474-4901282

zzxxzzfsqxsjb@163.com

卓资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邮编:012300

凉城县

司法局

0474-4203413

1719921546@qq.com

凉城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

邮编:013750

兴和县

司法局

0474-7210148

xhxjfjdb@163.com

兴和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

邮编:013650

商都县

司法局

0474-6917290

sdxsfjfzg@163.com

商都县司法局四楼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邮编:013400

化德县

司法局

0474-7902199

490651512@qq.com

化德县司法局四楼化德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邮编:013350

四、投诉举报须知

(一)已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或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或已作出复议决定、生效裁判的问题线索不纳入本次受理范围。

(二)投诉举报时请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沟通核实;本单位对涉及的个人信息及内容严格保密。

(三)投诉举报人应客观、如实反映问题,对线索材料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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