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乌兰察布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公众参与,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根据《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有关精神,现对《乌兰察布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告如下:
一、决策事项
1.名称:《乌兰察布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2.实施单位: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3.生育保险的范围:
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1)全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职工。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
(4)城乡未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费用,按照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4.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
(一)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1)职工生育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缴费基数标准按照职工基本医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以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纳。参保单位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以8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0.5%的费率与职工基本医保费率统一合并计算,足额缴纳。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缴纳,缴费费率为0.5%。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其生育保险费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代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纳。
(5)自治区内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区参保的,其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跨省参保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本细则实施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生育保险待遇
(1)参保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待遇,不设等待期;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且参保缴费日期须在就诊日期之前,方可按规定享受待遇。
(2)参保职工中断生育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6个月(含6个月)以内接续关系的,若补交中断期间的全部月份生育和基本保险费,补缴当月即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仍可按规定追溯享受,同时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接续生育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中断期间发生的生育和基本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未参加居民医保的不在此范围。
(4)参保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时,以出院日期为准,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领取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享受同等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不设等待期。
(6)符合生育政策的非财政供养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后,可享受护理津贴。
(7)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期间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其中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
(8)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或实施符合规定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9)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生育医疗费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
5.生育津贴标准
符合生育政策的非财政供养参保女职工在分娩或终止妊娠的期间,享受以下生育津贴:
1.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发生育津贴。
2.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3.妊娠满7个月及7个月以上的,按98天计发生育津贴。
4.难产的,生育津贴在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计发。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具体形式及期限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对《乌兰察布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态度;
2.《乌兰察布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可能产生哪些社会稳定风险;
3.对《乌兰察布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公众对该实施办法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向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或评估单位反馈。
三、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方式
实施单位: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致远街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楼919室,邮编:012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实施细则》意见”。
联系人:闫娟
联系电话:0474-8385323
电子邮箱:877933232@qq.com
公示发布日期: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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