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1日21时37分许,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乌兰小区3期3号楼5单元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3平方米,火灾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09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相关要求,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四子王旗文化路乌兰小区3期“12·2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商务局、卫健委、民政局、工信局和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根据需要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细致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3号楼,砖混结构,建筑层数6层,建筑面积4456.8㎡。由西至东依次为1-6单元,起火场所位于5单元。
5单元一层楼梯间过道区域停放2辆电动轻便摩托车和5辆自行车,分别是:楼道北侧单元门处停放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品牌:“上海建设科技”,商标:DUCASU,车牌号:不详,车架号:LWOTWEZ29NOA10340,购买时间2022年,车主:王玉霞,身份证号:152103********7581),编号为“2号车”;楼道南侧楼梯台阶处停放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品牌:不详,商标:不详,车牌号:不详,车架号:878350150824255,车主:李银柱,身份证号:152634********0918),编号为“3号车”;吉兰柱、赵存礼、刘忠厚、郭存宽、白俊各停放自行车1辆。
起火建筑工程名称为:四子王旗乌兰三期廉租1-4#楼,2012年开工建设,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消防工程手续齐全。
乌兰小区3期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单位为内蒙古百信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电动自行车治理。
乌兰花镇卫井路社区负责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纠纷调解、消防宣传、居民自治。
乌兰花镇桥西派出所负责治安管理、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处理、户籍管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社区警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1日21时40分许,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3号楼5单元6楼西户一家3口与客人在家中聚餐,期间客人闻到烧塑料味,随即携带手电下楼查看。男主人发现家中烟气增多,去开南侧窗户通风,此时家中停电,开窗后发现妻子与二女儿已向楼下逃生。男主人随即也向楼下逃生,行进至5楼时因烟气太大,原路返回家中,后无法联系上妻女二人。2楼中户住户在家闻到烟气,沿楼梯向下逃生,昏倒在1楼至2楼楼梯平台处。21时46分许,外卖店老板开车到该小区送外卖,途经3号楼5单元,发现楼道起火,随即下车查看情况并向110指挥中心报警。
2.接警出动、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21日21时48分,四子王旗布尔奇街消防救援站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3号楼5单元发生火灾,消防站迅速调集3辆消防车、1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22时05分消防车到达火场,5单元1楼楼道内可燃物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现场成立1个灭火组压制火势、冷却灭火,1个搜救组搜救被困人员。22时09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22时15分明火被扑灭。搜救组在搜救过程中共发现3名被困人员,其中2名位于1楼楼梯平台处,经四子王旗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确认死亡;1名位于1楼至2楼楼梯平台处,经医护人员救治,脱离生命危险。
3.现场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四子王旗委、旗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公安、消防、应急、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
二、火灾损失情况
火灾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造成2辆电动轻便摩托车、5辆自行车及楼道供配电设施烧损,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904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等工作,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21时37分许,起火部位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乌兰小区3期3号楼5单元一层过道区域;起火点为一层楼道北侧单元门处停放的电动轻便摩托车车把处;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门锁电气故障、弱电信号箱电气故障、强电配电箱电气故障、电表箱电气故障、楼梯口处电动轻便摩托车(3号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认定起火原因为:5单元一层楼道北侧单元门处停放的“建设牌”电动轻便摩托车车把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绝缘层及车身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电动轻便摩托车违规在楼道停放,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2.楼道内停放大量车辆,增大火灾载荷,造成火灾迅速蔓延并产生高温热辐射和有毒气体,影响人员疏散逃生;
3.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居民逃生自救措施不当;
4.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楼道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消除,扑救初期火灾不力;
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配套设施不完善,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文化路乌兰小区3期“12·21”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王玉霞,身份证号:152103********7581,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住户,违规将电动轻便摩托车停放在5单元1楼楼道内,其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电气故障引燃车身可燃物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失火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1.内蒙古百信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自身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认识不足,日常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整治,督促整改隐患等工作不到位,发生火灾后未及时组织扑救。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建议四子王旗住房保障中心对内蒙古百信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约谈,对该公司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进行公开曝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年底项目综合考核中予以扣分。
2.李银柱,身份证号:152634********0918,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住户,违规将电动轻便摩托车停放在5单元1楼楼道内,加重了火灾荷载,导致火灾发生后人员无法逃生,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建议四子王旗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吉兰柱,身份证号:152631********5412,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住户,违规将自行车停放在5单元1楼楼道内,加重了火灾荷载,导致火灾发生后人员无法逃生,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建议四子王旗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赵存礼,身份证号:152634********812X,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住户,违规将自行车停放在5单元1楼楼道内,加重了火灾荷载,导致火灾发生后人员无法逃生,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建议四子王旗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5.刘忠厚,身份证号:152631********5136,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住户,违规将自行车停放在5单元1楼楼道内,加重了火灾荷载,导致火灾发生后人员无法逃生,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建议四子王旗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6.郭存宽,身份证号:152634********3932,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住户,违规将自行车停放在5单元1楼楼道内,加重了火灾荷载,导致火灾发生后人员无法逃生,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建议四子王旗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7.白俊,身份证号:152634********4217,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住户,违规将自行车停放在5单元1楼楼道内,加重了火灾荷载,导致火灾发生后人员无法逃生,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建议四子王旗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属地及相关部门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卫井路社区,负责社区的物业管理,消防安全巡查、宣传等工作,协助开展违法建设巡查。社区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工作落实不力,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整治过程中,未督促事发住户整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消防安全宣传力度不够,责成卫井路社区向乌兰花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乌兰花镇人民政府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四子王旗公安局桥西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能。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巡查、报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不力,责成四子王旗桥西派出所向四子王旗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3.四子王旗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指导工作。对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薄弱环节;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指导力度不足;发现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方面存在问题,并要求整改,但后续未能及时跟进整改进展情况,责成四子王旗住房保障中心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四子王旗消防救援大队,作为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社区破解消防现实问题不力,指导社区提升网格员的消防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能力不足,责成四子王旗消防救援大队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
起火现场为多层居民住宅,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相关要求,多层居民住宅不需设置固定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等消防产品,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问题。消防救援队伍用消防产品在火灾中均正常运行,未发生因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影响灭火救援战斗的情形。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能力素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演练到位。
(二)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所的指导力度,督促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对乡镇、社区的指导、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消防宣传、应急演练等工作。公安派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减少居民火灾风险。社区要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物业企业要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业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三)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物业企业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演练;社区要定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针对小区群众消防意识淡薄、宣传教育覆盖面狭隘的特点,利用“敲门入户”、张贴海报、设置宣传栏等方式,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火场逃生自救等常识。开展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尤其是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进楼道、入户引发火灾事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以案示警、以案育人。行业部门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巩固全链条整治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电池销售单位的检查,严禁销售不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严格依法查处电池非法改装、扩容电池、解除限速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子王旗“12·21”火灾事故市政府调查组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