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不断创新公开形式,拓宽公开范围,完善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时限,着力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现将2020年度乌兰察布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精心组织公开内容,落实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公开制度,及时在各渠道上发布主动公开信息以及回应公众申请,有效地促进了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乌兰察布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与实施,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切实将政务公开工作摆上了重要日程。同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了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
(二)完善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制订了《乌兰察布市科技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乌兰察布市科技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乌兰察布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将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是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将机制贯穿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每个环节。通过设立监督电话、举报信箱,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真正使人民群众感到满意。
(四)规范公开程序
严格按照《乌兰察布市科技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乌兰察布市科技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乌兰察布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要求,对需要公开的事项,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交由局办公室通过乌兰察布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按照权责归属交由相关科室办理并形成书面答复,然后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办理回复。同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相关规定或贻误信息公开工作,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五)加强公开载体建设
一是以乌兰察布市政府门户网作为重要公开载体,及时上报重要政策法规和信息。二是在机关网站设置固定公开栏,把一些重要的决策部署进行公示公布。三是通过《科技动态》把一些重要的工作和会议学习情况及时上报各级领导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公众监督提供便利。四是通过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微信公众号,及时推送宣传国家、自治区科技政策,发布科技工作动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从而提高政府部门公信力,拉近政民距离。
(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方面。一是聚焦科技创新重点主动公开,围绕科技服务、政策解读、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科技合作、科学技术奖励、科技特派员工作和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强化各类政务信息的公开发布,全年累计发布更新各类信息575条,其中概况类信息166条,政务动态类信息390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19条。二是扎实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通过在线服务、互动交流等专栏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其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20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事项12项,办理留言3条,征集调查4条,在线访谈3期。 三是通过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三公经费公开”专栏,公开了市科技局2019年度决算报告、2019年度预算公开表内容,切实做到及时公开、准确公开。
(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通过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依申请公开栏目。2020年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
(八)存在问题和改进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与公众期盼、发展形势相比,在发布内容、信息质量、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发布效果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提升。2021年,我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学习典型经验做法,主动对接广大科技工作者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的需求,主动宣传解读科技创新政策,着力创新发布形式, 提升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九)联系方式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 8188093 8186202
电子邮箱:wlcbkjj@163.com
联系地址:集宁新区广电大楼B座8楼808室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3 | 3 | 3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4 | 增32 | 46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 然 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 年 度 办 理 结 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问题和改进情况
2020年,我局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政务公开范围有待扩大;二是政务公开平台载体建设有待加强。针对不足,我局将立足科技工作实际,开拓进取,务实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远健康发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通过“回头看”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结合科技工作要点,认真开展相关任务检查情况,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