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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商务局(地区)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来源: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6-07-24 11:51 作者: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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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科室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1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范围、渠道、时限;依申请公开的接收渠道、注意事项、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请办理程序、申请方式和权利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综合


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规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综合科


3


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一)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行政法规

每年1月31日
前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综合科


4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机关简介

领导介绍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分工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综合科


5



机关职能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机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综合科


6



机构设置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及机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综合科


7



基本信息

市公安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负责
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综合科


8



政策文件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正文、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综合科


9



政策法规

可以公开的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文件正文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综合科


10



政策解读

与公安工作相关的重大政策解读,有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综合科


11

其他相关信息公开

部门工作信息

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门户网站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行政法规

每年1月31日
前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其他

政府网站

√


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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