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5〕93号)要求,决定对我市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规范整合项目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均等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价格。
二、废止“鼻尖充填术”等 100项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唇腭裂序列正畸治疗”等项目使用范围。
三、医疗机构以疾病诊疗为目的开展的医疗服务,按照所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收费;以美容整形为目的开展的医疗服务,按照美容整形类立项指南项目收费。
四、本通知“使用说明”中所列的治疗护理盘(包)、手术包、可复用的操作器具、注射器等基本物耗成本已计入项目价格,不得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它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零差率销售。
五、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密切跟踪价格执行情况,对擅自增加医疗服务项目、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更改计价单位、强制提供服务或耗材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2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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