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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督查室 发布时间:2024-06-27 16:46 作者: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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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艳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村庄范围内地类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内容,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当前执行的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进行的划定,由自然资源部审定通过并于2022年11月正式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按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

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村庄按照要求,可以进行如下有限人为活动: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综上所述,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需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内容执行,个人申请新建宅基地或企业申请新建项目建议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在符合村庄规划和乡镇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建设。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关注、重视,希望您能继续支持我市各项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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