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关于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草原生态保护,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矿产和旅游开发配套建设道路等设施征占用草原行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狠抓问题整改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大草原保护力度。加快制定和落实本地区草原保护与建设规划,尊重自然和经济规律,科学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严格落实草原保护四项基本制度,即基本草原保护、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加大草原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草原生态地位重要性的认识。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草原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工作,制定有效整治措施,全面彻底完成问题整改。
二、规范草原征占用管理,严把审批关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确需占用草原的,要依法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各地、各部门要节约使用草原,禁止批而不用和圈占草原行为。
三、严格规范矿产和旅游开发配套建设的道路等设施征占用草原工作
一是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严控制草原征占用行为,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工程建设项目,或不符合所在地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对生态环境和畜牧业生产及农牧民生活将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损害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者利益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征占用草原。对矿产和旅游开发配套建设的道路等设施确需征占用草原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或临时用地许可。
二是对新建征占用草原的矿产和旅游开发项目,要提供包含道路等各类配套生产生活设施的项目总体规划图、用地属性和用地方式情况说明等支撑性文件材料,对没有合理解决配套附属设施占地问题的项目,不予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对已建成的矿产和旅游开发项目,如配套道路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要严格按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单独办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
三是强化草原文化旅游项目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草原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当地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严防旅游景区污染草原生态环境。未经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禁止修建旅游设施和私搭乱建蒙古包,严格控制永久性蒙古包地面硬化蒙古包建设数量。
四是经营性旅游项目需要临时占用草原,需依法经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可占用,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草原。
四、强化过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草原行为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矿产和旅游开发项目使用草原的后续跟踪监督力度,做好事先现场查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超范围、超面积、超时限、异地占用等违法违规占用草原行为,对未办手续先行施工及未按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占用草原行为,依法依规严格进行查处。坚决杜绝化整为零、少批多占、未批先建等行为的发生。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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